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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陜西柞水中學一名15歲的高一學生因在宿舍存放手機,被學校停課一個月。家長多次請求提前復課,都被學校拒絕。據該校學生反映,還有多名同學因類似原因被停課。學校稱此舉為執行管理規定,柞水縣教育局工作人員則回應,學生帶手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要受到相應懲罰,“學校有這項規章制度存在,不說完全正確,但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為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主體,學校有權制定維護教學秩序的規章制度。禁止手機入校的初衷,也是減少電子設備對學業的干擾、保障學生的學習專注力。但教育懲戒的嚴厲程度應與學生行為的過錯程度相匹配,將“攜帶手機”與“停課一月”直接劃等號,顯然違背了過罰相稱的原則。
更為關鍵的,雖然學校享有制定校規校紀的權限,但校規不能大于國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定,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懲戒。《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要求,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先不論帶手機進校園是否屬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學校強行要求學生停課一個月,已經明顯跨過了法律劃定的界限,絕非所謂“有一定的合理性”。
教育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對成長中的學生進行積極的引導和必要的行為矯正,不意味必須采取停課、勸退等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近年來,各地學校懲戒失當的例子不在少數,不僅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害,更是對法治精神和教育規律的背離。除了盡快糾正學校的不當行為,涉事教育工作者還應該思考,教育懲戒的目的究竟是育人還是罰人?升學壓力裹挾下,個別學校和老師是否已經失去了育人的初心和應有的耐心?學生不該違反校規,學校懲戒也不能逾矩。校規執行有力度、有溫度,方能護航未成年人受教育之路。
(北京晚報)
編輯: 段琪琳 責編: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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