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肅臨夏發生過這樣一件事,2021年一名十二歲女孩小燕獨自到城里去見網友,結果被三名男子輪流侵犯,她的家人向警方報案,警方最初表示沒有犯罪事實,所以沒有立案,這件事拖延了將近十個月,后來媒體報道之后,上級部門派出調查組介入處理,四名罪犯在2023年4月因強奸罪被判刑,二審維持原判。
![]()
小燕的叔叔馬建強一直想不通一件事,為什么非要等到新聞曝光才能立案,他去控告當初辦案的警察,說他們沒有認真做事,還故意包庇別人,2025年3月的時候,臨夏檢察院表示這件事不算犯罪,所以沒有立案,到了年底,省檢察院也做出決定,維持原來的結果,這并不是說孩子沒有受到傷害,而是在法律上卡在一個關鍵點上,就是怎么判斷對方是否知道她是未成年人。
![]()
法律規定,跟十二歲以下的女孩發生關系,都算作明知情況,但小燕當時十二歲零四個月,正好處于這個界限上,檢方提出要看她的長相是否顯小、說話做事有沒有孩子氣、穿著是不是成熟,如果嫌疑人沒有使用暴力手段,女孩是自愿前往的,還聲稱自己已經十四歲,同時沒有人能證明她看起來特別幼小,那么“應當知道”這一點就很難成立。
檢察官在2025年底向馬建強說明,辦案人員確實遺漏了很多關鍵環節,沒檢查手機聊天記錄,沒核對口供中的矛盾點,連女孩腳趾受傷這類反抗痕跡也沒重視,這屬于嚴重履職失當,但還夠不上犯罪,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警察是故意放水或收受好處,所以無法構成玩忽職守或徇私枉法。
![]()
最終處理了十二名公職人員,其中八人受到黨紀和政務處分,六人被調動崗位,但沒有一人被判刑入獄,馬建強對此感到不滿,認為這相當于走完了程序卻無人擔責,公眾也覺得難以接受,認為這樣不公平,然而法律注重的是證據和主觀意圖,而不是情緒反應,現在的問題是制度上沒有明確區分疏忽大意和故意放縱這兩種情況,也沒有為基層調查工作提供充分支持。
我琢磨著,這案子最讓人堵心的不是壞人沒抓到,而是明明有錯,卻沒人真正擔責,程序上可以補救,責任上卻在空轉,要是下次再遇到類似情況,警察仍然按老辦法處理,可能又拖幾個月,沒人敢打包票,法律條文寫得挺細,但落到地上還是靠人去執行,人一松勁,漏洞就出來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