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廉江葉某志因精神分裂癥殺害祖孫三代,案發前已有5年治療史;武漢流浪精神病人王某剛持棍襲擊路人致死,多個監管環節出現疏漏。當“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的個案反復出現,公眾的擔憂愈發強烈:若免責成為脫管的借口,誰來守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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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早已明確精神病人犯罪的責任劃分: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身行為的,經法定程序鑒定后不負刑事責任,但需責令家屬看管或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時犯罪、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犯罪,均需承擔相應刑責 。法律設計的初衷,是兼顧人文關懷與社會防護,但實踐中“一放了之”的風險始終存在。部分家屬缺乏看管能力卻拒絕強制醫療,部分地區精神衛生資源匱乏,全國僅24所安康醫院難以承接需求,導致危險個體游離于監管之外 。更值得警惕的是,精神病鑒定啟動權集中于司法機關,庭審中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可能出現“假精神病”“替罪病”等規避刑責的情況 。
破解再犯難題,首先要筑牢鑒定與審判的“公正防線”。應賦予當事人及其家屬平等的鑒定申請權與異議權,對有爭議的鑒定意見強制要求專家出庭質證,避免“一紙鑒定定乾坤” 。法院判決時,需綜合考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與社會危險性,即便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必須同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而非簡單釋放。
其次要完善強制醫療的“執行閉環”。細化“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認定標準,明確公安機關交付執行的時限與流程,建立專業的強制醫療評估機構 。加大精神衛生資源投入,在未設安康醫院的地區劃定專門收治區域,區分普通精神病患者與肇事肇禍者的管理模式,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強化檢察機關的全程監督,對治療效果、監管措施進行動態跟蹤,防止“入院容易出院亂”。
最后要壓實多方主體的“監管責任”。明確家屬、監護人的看管義務,對拒不履行責任導致再犯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民政、公安、社區等部門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流浪精神病人、有暴力史患者實行建檔管理,打通救助與監管的銜接通道 。此外,應健全被害人救助機制,通過國家補償、社會救助等方式,彌補受害者家庭的損失,彰顯司法溫度。
精神病人的免責,絕不能成為公共安全的“免責”。唯有讓鑒定更公正、監管更嚴密、責任更清晰,才能既保障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又守住社會安全的底線,讓“不再殺人”的承諾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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