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熠冉 2026-01-21 17:51:33
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1月21日訊 王女士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錦州分行”)理財經理的推薦下,投入600萬元購買了一款中風險基金,后續分兩次贖回,但第二次贖回時本金部分產生了14萬余元的虧損,于是將光大銀行錦州分行告上法庭。近日,信號新聞(0532-80889431)獲悉,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光大銀行錦州分行在銷售該理財產品過程中,未對客戶進行書面風險告知、未履行風險評估義務,對客戶投資損失存在過錯,需承擔50%本金損失的賠償責任。光大銀行錦州分行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客戶起訴光大銀行:推薦時沒說明風險
王女士曾多次在光大銀行錦州分行購買理財產品,銀行也為她安排了專屬的理財經理。2020年4月,王女士做了購買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風險偏好是“平衡型”。2020年9月,王女士在理財經理的推薦下,買了600萬元的“匯添富穩健添盈一年”基金。據悉,這是一款風險等級為“中風險R3”的基金產品,基金公司為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銀行為代理銷售機構。
2021年11月,該基金一年持有期結束后,王女士贖回了其中50%的份額,到賬315.15萬元。2023年12月,王女士贖回剩余份額時,僅到賬2858646.8元。經計算,其第二次贖回的本金部分虧損了141353.2元。
王女士表示,購買基金時是由理財經理在其手機上操作的,她只輸入了密碼,并且理財經理在推薦時僅強調了“一年期保本保息”“利率6%”等信息,并沒有充分說明產品性質、風險及贖回規則,也沒有與其簽訂協議明確表示產品的風險。同時,王女士還認為在持有基金期間,理財經理未按約定及時告知產品利率的變動情況,導致其未能及時止損。基于以上原因,王女士起訴了光大銀行錦州分行,要求賠償本金及利息損失。
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光大銀行錦州分行并沒有針對該理財產品對王女士做書面的風險承受度評估,也沒有書面告知該產品的風險等級,未充分展示產品的性質及內容,且在王女士持有期間未及時提示收益變動,導致其產生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而王女士作為投資者,在購買時未全面了解產品,在收益發生變化后也未及時贖回止損,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光大銀行錦州分行對王女士的理財本金損失承擔50%的責任,賠償本金75676.6元及利息。
光大銀行錦州分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認為,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銷售時已履行風險告知及產品說明義務,且在客戶持有期間未盡到及時提示義務,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測:在光大手機銀行App上可“越級”購買高風險產品
在光大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是怎樣的流程呢?信號新聞進行了實測。登錄光大銀行手機App后,可以找到“匯添富穩健添盈一年”這一基金產品。信號新聞通過購買理財產品的頁面,進行了風險測評,測評結果為“穩健型”。之后重新進入基金產品的購買頁面,頁面上有一個“認真閱讀并同意以上全部內容”的選項,勾選后選擇“自主購買”,會彈出一份產品資料概要,但其中的風險揭示部分并沒有進行加粗等著重提醒。
在之后的頁面上,出現了一份“超風險評級購買確認”的提示,大意是:風險測評等級低于該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購買這一產品可能導致承擔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損失以及不利后果。在確認了這份提示后,就可以繼續購買這一基金產品了。
這種通過“超風險提示”來允許投資人“越級”投資的行為,是否合規呢?業內人士介紹,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理財、基金等產品時要遵守“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即銷售機構要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僅能向其推介或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者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信號新聞又在其他銀行的手機App上進行了測試,發現產品風險等級高于測評結果時,均被提示“無法購買”。信號新聞到多家銀行的網點進行咨詢,銀行的工作人員均表示不允許“越級”投資。一家銀行的工作人員說:“如果是在銀行柜臺購買理財產品,整個購買過程都有‘雙錄’,不允許工作人員代替操作,也必須保證客戶理解產品風險。如果客戶的風險測評結果不滿足購買條件,是不能購買理財產品和基金的,除非重新測評。”
律師: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銷售流程
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隆安(青島)律師事務所史士輝律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應履行雙重的風險評估義務。首先需對客戶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其次還需就具體理財產品與客戶風險等級的適配程度及產品自身風險進行專門評估。銀行應將評估結果及理財產品的潛在風險整理為書面報告,以明確方式向客戶進行書面告知,并為其留出充分的閱讀時間,設置“我已知曉”等確認選項,以確保客戶能夠完整規范地理解相關內容。
史律師表示,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前也應對產品有清晰認知,“此次判決亦對銀行業起到了警示作用,提示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銷售流程,切實規范操作程序。”(戴潔)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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