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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4年底,林靜因不具備北京購房資格,經朋友介紹,借用張磊的名義購買了位于大興的一套別墅(即“一號房屋”),總價553萬余元。
購房過程中:
首付款166萬余元由林靜通過他人賬戶支付;
后續銀行貸款由林靜按月償還;
房屋交付后,林靜裝修入住,并持續繳納物業、水電、燃氣等費用;
所有購房合同、房產證、還貸銀行卡、U盾等原件均由林靜保管;
2016年,林靜又以張磊名義在同一小區購買了配套車庫(即“二號房屋”),費用亦由其承擔。
2021年,林靜將一號房屋出租,租金由租戶直接支付至其賬戶。不久后,張磊突然將房屋抵押給乙典當行借款200萬元,并試圖出售,嚴重威脅林靜權益。
林靜遂起訴,請求確認其為真實權利人,并判令張磊配合過戶。
張磊辯稱:
“我們根本不認識!房子是老板贈與我的,林靜只是暫住。她沒工作、沒收入,怎么可能買得起房?”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林靜與張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林靜代為清償兩筆抵押債務后,張磊須配合辦理一號房屋過戶登記;
這是一起無書面協議但憑“實際履行+長期占有”成功確權的典型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出如下認定:
雖無書面協議,但行為足以證明合意
借名買房不以書面合同為唯一依據。法院重點審查:誰出資、誰占有、誰持有權屬憑證、誰承擔義務。本案中,林靜長期居住、持續還貸、保管全部原始文件,符合借名買房的實質特征。
出資來源不影響權利歸屬
雖首付款由第三人支付,但該第三人(林靜前男友)出庭作證,明確表示“系替林靜出資,房屋歸林靜”。法院認為,資金來源與權屬歸屬可分離,關鍵在于實際權利人是誰。
登記人長期不主張權利,違背常理
張磊稱房屋是“老板贈與”,卻從未持有房產證、未還貸、未收租、未居住,甚至在長達7年中對房屋處置毫不關心,不符合真實產權人的行為邏輯。
抵押不能否定借名關系,但需滌除權利負擔
法院認可乙典當行和銀行的抵押權合法有效,但林靜自愿代為清償全部債務,故在滌除抵押后,張磊應配合過戶。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無協議借名買房如何確權”提供了清晰路徑,三點經驗值得借鑒:
“四有”證據鏈是勝訴關鍵
有出資(轉賬記錄、付款憑證);
有占有(居住、繳費、裝修);
有控制(持有房產證、還貸卡、U盾);
有收益(收取租金、管理房屋)。
即使無書面協議,只要形成完整閉環,法院仍可認定借名關系。
第三人出資≠第三人權利
若他人代付房款,務必讓其出具《代付說明》或出庭作證,明確“系替借名人支付”,避免被誤認為贈與或借貸。
及時滌除抵押,才能完成過戶
登記人擅自抵押房屋,雖不影響借名關系認定,但必須先清償債務、注銷抵押,方可辦理過戶。建議在起訴時同步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二次抵押。
? 對借名買房人的建議:
即使信任對方,也應簽署簡單《借名協議》;
所有付款盡量備注“購房款”;
定期留存居住、繳費、管理證據;
一旦具備過戶條件,立即行動,切勿拖延。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糾紛,擅長通過“行為證據鏈”構建勝訴基礎,守護客戶應得房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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