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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上世紀90年代,陳家因老宅拆遷,獲得一套公房承租權。因當時陳建國(長子)無北京戶口,便借用他人名義承租,并于2000年出資10萬元買下該房(即“一號房屋”),2003年取得產權證,登記在他人名下。
2013年,陳建國通過訴訟,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完成過戶。但在此過程中,母親王秀蘭與六個子女(包括陳建國)于2013年4月16日簽署協議,明確約定:
“一號房屋由母親和六子女每人一份,待出售后,扣除陳建國已付費用,剩余房款平分。”
為便于過戶,全家人又在法院出具《放棄繼承聲明》,將房屋判歸陳建國一人。但大家心知肚明:這只是“走個形式”,真實意圖仍按協議分配。
然而,房屋到手后,陳建國遲遲不賣。經多次催促,2017年11月18日,各方再次簽署補充協議,細化分配比例:
母親得房款的七分之四;
六子女各得十四分之一;
從房款中先扣除陳建國墊付的10萬元;
若違約,需承擔訴訟費、律師費。
此后,兩名女兒自愿將份額贈與母親。但陳建國始終拒絕出售,甚至否認簽過2017年協議。
母親與三名子女無奈起訴,要求按房屋評估價522萬余元,由陳建國直接支付折價款,并承擔律師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陳建國須在10日內支付母親折價款366萬余元;
? 支付其他三名子女各36.6萬余元;
? 另支付母親律師費24萬元,其他三人各2萬元。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協議是否有效、是否構成違約”作出如下認定:
2013年與2017年兩份協議均合法有效
雖2013年在法院出具過《放棄聲明》,但該案系借名買房確權之訴,不涉及遺產分割;
家庭成員對“先過戶、后分錢”的操作邏輯作出合理解釋,放棄聲明僅為程序便利,不否定實體協議。
2017年協議雖簽名存疑,但指紋確系本人所捺
經司法鑒定,“陳建國”簽名真?zhèn)螣o法確定,但指紋為其右手食指所留;
陳建國未能合理解釋為何指紋出現在協議上,法院推定其認可協議內容。
拒不履行出售義務,構成“預期違約”
協議明確約定“2018年6月30日前出售”,但陳建國至今拒絕;
根據《民法典》第578條,守約方可要求提前承擔違約責任,無需等待實際出售。
律師費屬于約定違約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
協議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費”;
原告已簽訂代理合同并明確費用分擔,法院支持其主張。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家庭財產協議中的風險與應對策略:
“配合過戶”不等于“放棄權利”
為簡化手續(xù)而在法院出具《放棄聲明》,必須同步保留內部協議,并注明“僅為辦理登記使用”。否則極易被對方利用,主張權利已滅失。
協議務必本人簽字+捺印,雙重保障
本案中,指紋成為鎖定協議效力的關鍵。建議在重要家庭協議中,除簽字外,務必捺印并錄像留存,防止日后否認。
明確違約責任,才能震懾違約行為
若協議僅寫“分錢”,未約定“不賣怎么辦”,守約方將陷入被動。本案因明確約定律師費、訴訟費由違約方承擔,大幅提高違約成本,最終促成勝訴。
? 對家庭的建議:
大額財產分配,務必形成書面協議;
涉及房屋處置,可約定折價補償替代履行;
保留溝通記錄(微信、錄音、郵件),佐證真實合意。
提示:親情需要信任,但權利需要憑證。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家庭內部房產分割、繼承協議履行及違約索賠糾紛,擅長通過“協議+證據+違約設計”構建勝訴路徑。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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