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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成文基于近期發生在深圳市龍華區某小區附近的一起物流無人機意外墜毀事件,這是國內物流無人機應用中的一起典型事故。
隨著無人機在物流、農業、測繪等領域應用的快速擴張,這樣的安全問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那么這起事故原因是什么?背后的安全標準是什么?有沒有相關規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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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故還原
深圳龍華區觀瀾鎮觀湖園附近,一架正在執行物流配送任務的某翼無人機突然從空中墜落,事故發生地靠近居民區,幸運的是未造成人員傷亡。
這架無人機為垂起固定翼類,長約2米,翼展約3米,機身為白色,配備四對旋翼,用于小批量貨物運輸,型號XXXX。根據事故現場圖片顯示,墜落的無人機部分機體受損,但整體結構保持相對完整。
說明:該科技的無人機物流網絡已經覆蓋全國多個城市,主要用于緊急醫療物資配送、生鮮快件運輸等時效性要求高的場景。這類無人機通常按照預先設定的航線自主飛行,操作人員主要進行監控和應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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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初步原因分析
關于此次無人機事故,技術故障是最可能的原因之一。
動力系統、飛行控制系統或通信系統的故障都可能導致失控。
環境因素也不容忽視。城市地區的復雜電磁環境可能干擾無人機的導航和通信系統,前段時間南京發生的導航信號干擾的事件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注: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可待官方公布。
回到標題,大家關注的除了事故的發生、安全的線索、無人機的完整殘骸,就是那個引人注目的“保護傘”——或者說安全傘。
安全傘是標配嗎?有什么強制要求嗎?我們看下面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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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家標準解析
根據國家標準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無人機必須具備包括應急處置在內的多重安全保障能力。該標準特別強調,在飛行中遇到數據鏈中斷、電量不足等突發狀況時,輕型和小型無人機應能自動采取一種或多種應急措施,其中包括懸停、返航、降落以及開傘等。開傘能力作為關鍵應急處置手段之一,可在無人機無法安全返航或降落時提供緩沖保護,有效降低墜機風險。
此項標準是中國民用無人機領域的首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已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實施,為無人機安全建立了基礎技術框架。標準適用于除航模以外的微型、輕型和小型無人機,尤其對物流無人機等具有重要規范意義。
這些要求基于無人機實際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場景,從技術層面為飛行安全提供了系統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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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降落傘系統的特殊規定
“降落傘系統”,在大部分的物流用無人機,幾乎成了標配。
如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中所述,在應急安全設備方面提供了明確指導。標準中提到,無人機在突發狀況時應具有懸停、返航、降落、開傘等一種或多種處置能力。
對于整機跌落測試,標準有特殊考慮。如果無人機帶有降落傘等跌落保護措施,記錄無人機開傘狀態下最大跌落速度,將此速度折算為無人機不帶保護措施情況下自由落體高度,按等效高度開展跌落試驗。
這意味著在設計階段,制造商需要考慮無人機在故障時的安全著陸方式,而降落傘系統是其中一種重要選擇。這種設計理念體現了“失效安全”原則——即使系統出現故障,也要盡可能降低風險。
實際上,近期民航局新鮮出爐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降落傘系統規范》行業標準,清晰的規范了有關傘的要求,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翻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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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關鍵安全要求
在國家標準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中,除了應急處置有關跌落指標的要求外,對無人機的其他關鍵安全功能同樣做出了具體規定。以下列舉幾項關鍵安全要求:
其中電子圍欄功能是基本要求之一。標準要求輕型和小型無人機應能檢測與特定地理范圍是否發生沖突,并向操作員發出通知、警告或自動執行飛行預案。
遠程識別是另一個重要功能。無人機在飛行活動中,應通過網絡主動向監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并通過無線局域網或藍牙自動廣播識別信息。這有助于監管和追蹤無人機。
注:遠程識別又分兩種,但是最多的還是REMOTE ID。
感知和避讓功能則針對飛行安全。標準規定,機體沒有配備槳葉保護裝置的輕型和小型無人機,應具有障礙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動懸停、避讓或降落等措施。專門用于集群表演的無人機可豁免此要求。
電磁兼容性確保無人機能在復雜電磁環境中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公共電磁信號產生干擾。數據鏈保護則要求采用信息安全技術手段防止鏈路非授權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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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特殊挑戰與事故反思
物流無人機安全運行,始終依賴于對復雜環境的清醒認知與周全應對。它們需要在共享空域中精準避讓其他航空器,沿著經仔細考量、盡可能遠離人群的航線飛行。此外,城市中復雜的無線信號構成另一重無形挑戰,這對無人機自身的電磁兼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這起事故,促使我們從多個維度進行反思:
標準是基石,但非終點。國家標準GB 42590-2023所構建的17個方面安全框架,為行業劃定了清晰的起跑線。然而,從紙面規定到每一次的安全起降,中間是大量細致入微的運營工作。無人機自誕生以來,常被視為玩具、模型或工業品,而非具備嚴格屬性的航空產品。這要求低空產業從業者正視其中平衡:需兼顧成本效益、安全保障與監管合規。
責任需要共擔。無人機企業必須建立涵蓋事前檢查、事中監控到事后應急的完備運維體系;監管部門則需以動態視角緊跟技術發展,更新規則,加強督導;公眾了解基本的安全常識與報告渠道,同樣構成重要的安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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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的發生,恰好處于2026年無人機各項強監管措施頒布實施、各地密集整治“黑飛”行動的背景下。那么,該事件是否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從事件本身來看,并不會。物流無人機發生的此類事故,更應歸類為運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而非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其處置可直接依據CCAR-92部相關要求進行監管,并由多部門按分工介入。若涉事機型為中型及以上無人機,還需按照AC-396-05《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管理。
因此,不必過度擔憂此事會沖擊整個低空產業的發展。此類高頻次、高密度、在低空運行且高度依賴通信、導航、監視及氣象保障系統的無人機,發生不安全事件難以完全避免。關鍵在于事故發生后,運營企業能否主動承擔責任、整改優化;各部門能否協同處置、有效監管;以及政策層面能否做到扶持與規范并重。
運營企業是低空經濟的主體,也是創造社會價值的關鍵產業鏈環節,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關部門則應有序引導、科學監管、適度扶持。面對事故,做到不隱瞞、不包庇、不推責、不慌亂、不一味“棒殺”,才是合理且科學的處置方式。如此,產業方能健康、持續地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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