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志強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藥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這些典型案例反映出司法機關對涉食藥犯罪上下游產業鏈全方位打擊,行民刑全方位綜合整治、線下線上全維度管控的特點,細講深研此類案例對律師承辦此類犯罪辯護工作和企業合規建設很有啟發。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與他人結伙,采購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裝、標簽后進行灌裝、組裝、貼標,生產成假冒“Swisse”注冊商標的護肝片、蔓越莓膠囊,“BLACKMORES”注冊商標的黃金素葉酸、月見草油膠囊、氨糖維骨力軟骨素,“life·space”注冊商標的益生菌等多種保健食品,后對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冊商標的有關產品本系具有強健肝臟、緩解經期不適、緩解關節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其間,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購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聯系具有食品生產資質的廠家,仿照真品從外觀、口感等方面進行調制并批量生產。保健食品原料生產完成后通過物流運至被告人龐某某在廣東東莞的經營場所,由龐某某安排蘇某某、侯某、王某等人進行分裝、貼標、打碼。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冊商標的保健食品發往何某位于廣東深圳的倉庫,由何某通過物流向全國各地發貨。至案發,何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保健食品12萬余瓶,銷售金額人民幣800余萬元。經檢驗檢測,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標識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極低。
起訴審判
2024年9月20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鐵檢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龐某某、蘇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5年6月9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各被告人向社會公眾道歉、發布食品風險警示、承擔無害化處置費用。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制售假冒保健品食品犯罪新特點
結合本案及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的辦理經驗,制售假冒保健食品犯罪具備以下典型特點:其一,犯罪鏈條化、分工精細化。此類犯罪往往形成“原料采購—生產調制—分裝加工—倉儲物流—終端銷售”的完整鏈條,各環節人員各司其職。如本案中,何某、郭某某處于核心生產環節,而龐某某、蘇某某僅參與分裝貼標,不同環節參與者的主觀認知、參與程度存在顯著差異,這一差異直接影響了罪名定性,為罪名區分提供了空間。其二,涉案產品兼具“假冒性”與“偽劣性”雙重屬性。不法分子為牟取高額利潤,往往既冒用知名品牌的注冊商標,又生產不含核心成分、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偽劣產品,使得涉案產品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與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這種雙重屬性導致案件在定性時容易產生爭議,究竟應以哪個罪名評價,關鍵在于審查行為人主觀故意的指向與客觀行為的核心內容。其三,犯罪手段隱蔽化、銷售渠道網絡化。隨著電商平臺的普及,此類犯罪多通過網店、微商等線上渠道銷售,交易記錄易被清空、銷售賬本易滅失,給犯罪數額的認定帶來難度,需要結合原料供應量、物流記錄、銷售記錄、發貨記錄等客觀事實綜合推定,這也為刑辯律師的辯護工作提供了切入點。其四,涉案金額高、刑罰差異大。知名品牌保健食品的市場售價較高,犯罪金額往往數額巨大,此種情況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定刑差異顯著。如本案中,何某作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犯,刑期高達十五年,而僅參與分裝貼標的蘇某某刑期僅一年四個月,這種刑罰差異使得罪名定性成為辯護的核心關鍵。
三、對制售假冒保健品犯罪辯護的啟發與思考
(一)法律適用層面
精準界定罪名邊界。一是區分罪名構成要件,避免罪名混淆:針對被指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被告人(如參與分裝、貼標的龐某某、蘇某某類角色),重點論證其主觀上是否明知產品“偽劣”。若僅有證據證明其知曉商標假冒,卻無證據證明其知悉產品缺乏核心成分、質量不合格,應主張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而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因后者要求“質量欺詐故意”,而前者僅需“商標假冒故意”。二是核對量刑檔次的法律依據:針對銷售金額的量刑匹配性,核查是否存在“銷售金額”與“非法經營數額”混用的情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銷售金額”為定罪量刑核心,而假冒注冊商標罪可依據“非法經營數額”,若涉案產品部分未銷售,需區分未遂情節對量刑的影響,避免直接按全額認定為既遂量刑。
(二)事實認定層面
聚焦核心事實爭議。一是否定“明知”的犯罪主觀故意:對生產環節的從犯(如原料采購、物流人員),可主張其僅參與常規商業行為,未接觸產品配方、檢測報告,通過交易價格合理、未參與核心決策等事實,論證其對“產品偽劣”或“商標假冒”缺乏明知;對終端銷售、分裝人員,可提交聊天記錄、交易憑證等,證明其未被告知產品質量問題,僅基于合作關系提供勞務,無犯罪故意。二是剔除不實的犯罪數額認定:對銷售金額、非法經營數額提出異議,區分“已銷售”與“未銷售”部分,未銷售產品應按犯罪未遂認定;對無明確交易記錄、僅依據物流單或原料供應量推定的數額,主張該推定未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核減不實數額。
(三)證據認定層面
嚴格甄別審查證據。一是檢驗檢測報告的效力:審查檢測機構是否具備法定資質、檢測程序是否合規;若檢測僅針對部分產品,應主張不能以偏概全推定全部涉案產品均為“偽劣”;若檢測結果顯示“核心成分含量低”但未超出安全標準,可論證產品不屬于“不合格產品”,僅為“功能不達標”,不滿足偽劣產品的法定要件。二是排除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核查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情形,若訊問筆錄未記錄同步錄音錄像、證人證言與客觀證據矛盾,可申請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三是質疑書證、電子證據的關聯性:對聊天記錄、銷售賬本、物流單等,審查是否能直接指向被告人參與犯罪。若聊天記錄無明確產品名稱、金額,物流單未顯示收貨人身份,可主張此類證據缺乏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已滅失的賬本、清空的聊天記錄,主張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四是核實知識產權相關證據:針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指控,審查權利人出具的商標注冊證、鑒定意見是否真實有效,涉案商標是否與注冊商標“相同”,若存在商標權屬爭議或鑒定程序瑕疵,可否定商標侵權的認定。
(四)政策辯護層面
爭取從寬處理。一是契合“全鏈條打擊”的政策導向:若被告人屬于犯罪鏈條的末端(如終端零售商、臨時務工人員),且無犯罪前科、獲利較少,可主張其社會危害性遠低于組織者、生產源頭人員,符合寬嚴相濟中“寬”的適用情形,請求從輕處罰或不起訴。二是主張認罪認罰、悔罪表現的從寬情節:若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主動配合調查,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檢察機關提出從寬量刑建議。三是強調公益修復的彌補作用:若被告人積極承擔公益損害責任,如主動支付無害化處置費用、發布風險警示、公開道歉,可主張其已彌補社會公益損失,符合案例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修復導向,請求作為量刑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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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強,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碩士,京都食藥研究中心副主任,12屆北京市律師協會軍民融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會員,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專家組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0檢察廳申訴律師專家組成員。原在3級軍事法院工作10年,擔任助理法官、法官、庭長等職務,在清華大學大學法學院完成在職學歷升級。律師執業10年,多次參加北京大學、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技能培訓,主要方向涉食藥刑事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范與治理、涉軍人涉軍企維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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