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印發《浙江省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明確經費的支持范圍、標準等,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所稱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安排,用于支持義務教育發展的資金。
支持范圍和標準
現階段,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公用經費補助、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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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適時變化。
公用經費補助
公用經費補助是指用于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與教學相關的后勤服務等方面支出的財政補助。
公用經費按小學80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年基準撥付,寄宿制學校額外補助300元/生·年,小規模學校按100人保底核定,特教學校按普通學校10倍以上撥付。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定額標準,不得低于省級基準定額。已達到或高于省級基準定額的地區,不得降低。
公用經費補助的支出范圍主要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支出。
公用經費補助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中央安排的公用經費補助不得用于臨時聘用人員工資支出。
免費提供教科書
對全省義務教育(含民辦學校)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課程教科書、省級地方課程教材和與國家課程教科書相關的學生輔助學習資源(作業本、音視頻、學具、空白練習本等),對小學一年級新生免費提供正版學生字典。
其中,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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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
對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納入學生資助對象的學生給予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非寄宿小學生每生每年625元,寄宿小學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各地應將生活補助資金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統一發放。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方式發放的,經同級學生資助部門批準后,可轉入學生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
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
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補助,主要用于支持山區海島縣等地區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中央安排的補助主要用于農村地區公辦學校校舍安全保障。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對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納入學生資助對象的學生免費提供每周5頓營養餐,無特殊情況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省級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承擔。
各市縣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當地供餐價格和資助標準。現有學校實際供餐價格高于當地補助標準的,各市縣要及時調整并完善補助標準及相關管理措施。
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全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其他
根據浙江義務教育階段性任務和年度重點工作,統籌中央綜合獎補資金用于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
資金分配和下達
補助經費主要按因素法分配,依據在校生數、省定標準及省與市縣分擔比例核定額度。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在收到后30日內下達;省級資金每年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90%比例提前下達,剩余資金于次年預算批復后30日內下達。市縣部門須按規定及時分配撥付至用款單位。
此外,《管理辦法》提出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義務教育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確保學生學籍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支出責任落實相應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編輯:丁桂花
責編: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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