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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社區書記董彩山被控涉嫌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10年3個月,上訴后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近日,該案在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重審開庭。
庭審中,豐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董彩山的行為構成犯罪,董彩山及其辯護人認為并不構成犯罪,稱該案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存在問題。
二審撤銷原一審判決,重組合議庭重審開庭
今年66歲的董彩山,家住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鎮,曾任該鎮二街社區書記兼居委會主任。
2023年5月26日,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他涉嫌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庭審時,董彩山辯稱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均不屬實,他不構成犯罪。
2024年7月29日,豐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后董彩山不服,上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應改判無罪,并指出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等問題。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豐南區人民法院原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5年1月11日終審裁定撤銷該刑事判決,發回該法院重新審理。
案件發回時隔一年左右,豐南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了此案。
2025年12月11日,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出庭通知書顯示,該院受理的董彩山案定于同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9時)在該法院第一審判庭審理。
12月24日上午9時,該法院開庭,當天有13人參加了旁聽,次日庭審繼續進行。
豐南區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出庭通知書顯示,2026年1月4日至1月9日,該案繼續在該法院進行庭前會議和開庭審理。
法庭上控辯雙方激烈交鋒
據參加旁聽的相關人士介紹,這次開庭重審,豐南區人民檢察院宣讀起訴書指控的內容與原一審時一致。庭審時,董彩山的辯護律師以會計劉某、開發商裴某等關鍵證人證言存在嚴重矛盾,大量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為由,向法院申請調取、復制全部錄音錄像,申請證人出庭,但未被準許。
在涉嫌職務侵占罪方面,豐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9年4月10日,董彩山以自己墊付拆遷清墟費用為由,指使會計劉某為他從二街經濟合作社賬戶(二街拆遷辦專用資金賬戶)開具150萬元轉賬支票一張。
庭審時董彩山辯稱,該筆款項是居委會還他家的舊債,居委會曾借款150萬元發放村民福利。其辯護律師稱,在案3張支票、發放福利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均能證明當年居委會發福利差150萬元,差額是從董家借的。
第二項指控涉嫌挪用資金罪,豐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間,董彩山指使會計劉某將集體資產100萬元轉給奧凱公司實際控制人裴某使用,至案發尚未歸還。董彩山的辯護律師稱,會計劉某給裴某轉賬100萬元,董彩山不知情,亦沒有指使她轉賬,更沒有任何簽批手續,系她的個人行為;居委會及會計劉某與裴某及奧凱公司之間有多次資金拆借行為,有眾多債權債務關系,100萬元是居委會還給裴某及奧凱公司的錢,且待確認結算。
辯稱不應單獨截取片段來客觀歸罪
此外,豐南區人民檢察院還指控董彩山收受裴某兩套底商、房子及30萬元,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針對這些指控,辯護律師稱,兩套底商是裴某無力償還董家500萬元借款后用于抵債的,兩套底商產權始終登記在奧凱公司名下并由其控制,月息5%的指控也與書證不符,董家在出借500萬元給裴某之前,沒有代裴某收取超占平米款及配套費。關于董彩山大哥“要了房子不給錢”的指控,辯護律師稱,該指控與董彩山大哥的供述不符,董彩山大哥明確表示自己買房與董彩山無關。
針對收受30萬元現金的指控,律師辯稱董彩山未經手,且董彩山多次給裴某墊款、借款,雙方未最終全面結算,不應單獨截取片段來客觀歸罪。據悉,庭審結束時,法官當天未當庭宣判。
《商界》記者 陳俊伶
編輯/孫鋒
校對/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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