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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發布
關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銷售
煙花爆竹的通告
全文如下
關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銷售
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提升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全力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康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禁止燃放和非法銷售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新區全域范圍內均為煙花爆竹禁燃禁售區,實行全年全時段禁燃禁售,凡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二、各區域化黨委、托管村(社區)對轄區禁燃禁售工作負主要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禁燃禁售的宣傳教育和處置工作。各村(居)民委員會將禁燃禁售工作納入村(居)規民約,引導村(居)民自覺遵守禁燃禁售相關規定。
三、生態環境、執法、社管、應急、公安及區域化黨委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會同各托管村(社區)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或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要立即受理、依法處置。鼓勵社會公眾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者依據《安康高新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予以獎勵。
舉報電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110;違法銷售煙花爆竹:3360328。
四、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禁燃禁售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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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編輯:湯小珊
責編:胡玥
終審:張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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