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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590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590號
違法行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中里廂鄉xxx村xxx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違法經歷:2023年06月08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現查明:2025年08月19日00時許,違法人周xx醉酒后駕駛xxxxxx小型轎車,沿辛集市宴西路xxxxxxxxxxxx區西門附近時,被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數值為:105mg/100mL。經晉州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周x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7.94mg/100mL。經查,周xx2023年06月08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周xx的行為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駕駛人曾因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被處罰。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處罰決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違法人周xx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對周xxx罰款貳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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