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于你,現代的人民,你是沒有奴隸的,但是你自己是奴隸;你為他們的自由付出了你自己”(盧梭,2016a:120)。如今,“牛馬”、“NPC”、“鼠鼠”等自我指涉,仿佛以一種苦澀的當代方式回應著這一預言。這些稱謂不僅是一種自嘲,更折射出在形式平等已然確立的現代社會,個體所體驗到的深層困境:為何在自由和平等的承諾下,許多人感受到的不是自我實現的主體性,而是被困在“被動生存模式”里的窒息感?本文嘗試考察此種困境背后,平等訴求與自由價值之間復雜的張力,并揭示這一張力根植于一個多元且沖突的終極價值結構。
一、平等的演進:從安全、財產到道德
霍布斯認為,人類天性中的競爭、猜忌、榮譽三種因素可以引發斗爭。“人們為了保全自己并取得和平,制造了人造的人,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國家”(霍布斯,2023:118)。當人們自愿成為這個集體的一員,便默認了要遵守大多數人的規則。在政治國家里,所有法律都是公正的,且只考慮人類普遍的傾向。人們出于對暴死的平等畏懼,在對主權者的絕對服從中尋求保護,以換取基本安全。
洛克則劃定了政治保護的邊界。“財產權是專為財產所有者的福利和獨自的利益的”(洛克,1982:78)。為了避免在自然狀態下人們財產受到妨害,人類便聯合成為社會,并以經常有效的規則讓每個人知曉什么東西是屬于他自己的。“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洛克,1964:90)。而奴隸不過一次正義戰爭中被獲的俘虜,喪失了財產權,應被排除在完整公民身份之外,因為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財產。
盧梭批判了人性本惡的預設和以私有財產為根基的虛偽平等。在他看來,人類的不平等分為“自然的”和“政治的”。區別于動物,人還具有自我發展的能力,“這種特殊而無限的能力,正是人類一切不幸的源泉”(盧梭,2016b:39)。私有制的出現便是人類進步的必然,也是不平等的基礎。為防止財富轉化為政治特權,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論:每個人將其全部權利轉讓給共同體以形成公意,在對自我預設的法律的服從中實現道德自由。于是,體力、智力不平等的人們,在契約所締造的法律面前卻是人人平等。
二、平等的暗面:從原子化到同質化
民主社會所確立的平等,在消解傳統等級的同時,也強化了個人主義的發展。人們因彼此相似而愈發獨立,“共有的相似性讓他們更加疏遠,而不是更加團結”(托克維爾,2013:90)。個人將自身命運全然系于個人努力,既不會辜負他人,也不會有求于他人,最后被內心的孤寂牢牢纏住。這種私人領域的全面退縮,催生了一種看似積極、實則空洞的社會氣質。表面上看,民主國家的公民都朝著同一目標前進;實際上,每個人都在各自為營、孤身前行,沉溺于如何能夠改變處境和增加財富的無盡追逐。
同時,這些孤立的個體并未走向真正的多元與個性解放,反而被卷入同質化的洪流。當所有人被置于形式平等的競爭場域,個人的價值便不可避免地依賴于與他人的比較,以求在均質化的坐標中確認自身的位置。托克維爾預見了這一精神困境:“我清楚地看到平等的兩個趨勢:一個是使每個人的精神離新的思想越來越近,另一個是使人變得沒有思想”(托克維爾,2014:216)。前者說明了信息獲取的民主化,后者則揭示了個人獨立判斷的退化。原子化的個人因脆弱而易服從權威,公眾的意見便順勢崛起,發揮支配性的力量。
正如密爾所洞察的,在民主時代,“人們在什么可褒什么可貶這一點上的意見,乃是為影響著他們對他人行為的意愿的一切紛繁多樣的緣由所左右”(密爾,1959:7)。這極易導致未經反思的公眾意見凌駕于個人判斷之上,形成“多數人的暴政”。其結果是深刻的思想馴化:人們熱情而盲目地想要找出所有事物的共同準則,因為在一個均質化的世界里,與主流保持一致是最安全的選擇。于是,一個意見應受保護還是攻擊,取決于它對社會的重要性而非真確性;個人則易淪為“濫調的應聲蟲”或“真理的應時貨”,其言論不再源于內心的確信,而是為了迎合外界的期待。這種趨同將導致社會精神活力的枯竭。密爾對此發出了嚴厲的警告:“今天敢于獨行怪僻的人如此之少,這正是這個時代主要危險的標志” (密爾,1959:79)。因為一個社會中怪僻性的數量一般總是和那個社會中所含天才異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氣的數量成正比的。
最終,平等的許諾導向了一個自我否定的循環:個人追求獨立走向原子化,卻因孤立而被更徹底地同化;看似在自由競爭,實則被統一的成功學與輿論場所馴服。人并未因平等而獲得真正的自主與安寧,反而陷入了無休止的利益追逐與社會比較,為無盡欲望與社會目光所奴役。當個體被塑造為整齊劃一的“工作的羔羊”,“集體平庸”將逐漸窒息社會的多樣性與創造力。民主在賦予人人相似地位的同時,也可能悄然收走人人獨特的靈魂。
三、自由困境的根源:不可調和的價值沖突
以上對平等暗面的分析,揭示了自由在民主社會中所面臨的結構性壓抑。然而,若僅歸于平等機制本身,可能簡化了問題的復雜性。為何人們會接受甚至內化這樣一種看似不自由的處境?柏林在《自由論》中給出了更為根本的診斷:“人所追求的價值不僅是多元的,而且有時是互不相容的”(柏林,2011:序2)。自由,只是人類追求的諸多終極價值之一。它與地位、權力、平等、公正等價值同等終極,卻常常彼此沖突、不可兼得。
首先,柏林嚴格區分了“免于……的自由”(消極自由)和“做……的自由”(積極自由)。前者關乎底線,后者關乎理想。但后者在追求自我實現時,極易被權力或意識形態所宣稱的真實自我或更高理想冒充和利用,成為奴役個人的完美借口。盧梭構想“我把自己獻給所有人,也就等于沒有獻給任何人”的社會契約,其邏輯便內蘊這種積極自由被異化的風險。
其次,并不是所有好事都是相容的。不得不承認,“人類的大部分在絕大多數時間里肯定會為了別的目標而犧牲自由”(柏林,2011:211)。自由并非享有所有價值序列中的當然優先權。因此,重新審視思想史,以往的爭論便逐漸清晰開來:霍布斯與洛克之爭,是“安全”價值與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權利(自由)何者優先的爭論;盧梭對洛克的激烈抨擊,是“平等”價值對“財產權”價值的根本性質疑;托克維爾與密爾所警示的,則是民主社會內部“平等”價值與“個性”價值之間的張力。一個智識昌盛時代的所有洞見與天賦,只有相對于他們自己的輿論氛圍才是如此。
現代人的自由困境是雙重的。一是選擇困境:我們注定要在這些無可逃避、又無法圓滿調和的價值沖突中,做出沒有完美答案的選擇,并承受選擇的代價;二是目的困境:我們常常將自由工具化,將其視為實現其他目標的手段,“為了某種目的追求自由,而不是追求自由本身,這樣的人必然成為奴隸”(托克維爾,2013:168)。二者疊加,使現代人陷入一種自我撕裂:既是價值沖突中被迫抉擇的行動者,又是工具理性下無意識的自我奴役者。
四、結語:人的主體性,何以可能?
“人之有別于動物的首要之處,……在于能選擇,人在選擇而不是被選擇時才最成為自己”(柏林,2011:226)。在價值多元且常相沖突的現代社會中,人的主體性,不在于找到唯一正確的道路,而在于“認識到一個人的信念的相對有效性,卻又能毫不妥協地堅持它們”的自覺。“想當將軍的士兵”與“甘愿做牛馬的牛馬”,只是兩種基于不同價值排序的同等真實的主體選擇,其分野不在于社會目光的褒貶,而在于這一選擇是否源于內心的真實審視,并伴隨著對后果的承擔。
主體性的維系,關鍵在于實現一種平衡:既要堅守消極自由作為一切選擇的底線,也要培養獨立判斷的明辨力,直面價值沖突的不可調和性,并為自己所認定的道路負全責。換言之,真正的自由或許不在于擺脫一切束縛,而在于在無可回避的沖突與抉擇中,清醒且堅定地追求屬于自己的“應然”人生。
閱讀書目
1.霍布斯《利維坦》(2023)
2.洛克《政府論(上)》(1982)
3.洛克《政府論(下)》(1964)
4.盧梭《社會契約論》(2016a)
5.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2016b)
6.密爾《論自由》(1959)
7.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2014)
8.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2013)
9.柏林《自由論》(2011)
![]()
? 本期作者:陳潔梅,華南理工大學鄉村振興學研究生
? 本期編輯:豆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