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案申請錯誤適用行政處理方式的司法救濟
——秦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案
入庫編號:2026-13-3-024-001 / 行政 / 專利相關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3)最高法知行終38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1.10 / 修改日期:2026.01.12
裁判要旨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八號,2023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對于實質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案申請,應當以駁回分案申請的方式處理,并在作出駁回決定前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及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行政機關以作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視為撤回通知書的方式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關鍵詞
行政 專利相關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 分案申請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視為撤回通知書 駁回分案申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7日,秦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號為20202232****.2、名稱為“一種顯示和背光用的LED封裝片和LED晶片”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20年10月11日,秦某公司以前述申請為基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分案申請。
2021年3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分案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改,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由,針對分案申請發出了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秦某公司對該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不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定,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全相同,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存在的區別均屬于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故作出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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