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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人社部發布消息稱,將推動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促進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前述條例是年假制度的基礎性規定,于2007年通過,至今未有修改。其中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近幾年公眾要求增加假期的呼聲火熱,官方則屢次要求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予以回應。不過,現行年假制度運轉并不好,實際落實情況有限。關于制度調整方向,學界建議主要集中限制“不休假”和“禁止休假”,另一個方向則是增加假期時長與靈活性。
山東大學生活質量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陳肖涵等人發表的研究認為,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備和制度執行不到位,休假制度的保障功能未能完全實現。 帶薪年休假和法定年節假日的法律位階較低,且法律責任不完善。現有休假制度的相關規范缺乏配套的立法措施,且監督檢查不力。以上等因素導致休假制度落實困難,作為休假制度基礎的“雙休” 尚且沒能得到全面實行,帶薪年休假也未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作者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保障功能,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辦法應是全面落實休息日和帶薪年休假,也是目前最緊迫的任務,應以帶薪年休假制度為突破口,逐步全面推行基本的休假標準,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
作者認為,自愿放棄休假等規定源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這兩項規定不僅使得帶薪年休假的性質成為“ 員工福利” ,而非不可侵犯的權利,同時也為用人單位忽視職工年休假提供了可能性和空間。 只有取消相關規定,才能更好地向社會傳達強制休假的決心,也能為司法解釋提供法律依據,有力推動帶薪年休假落實。
作者還建議,帶薪年休假制度還應規定以尊重職工意愿為確定年休假安排的首要原則,具體而言,帶薪年休假的安排以職工為主,職工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休假規劃,用人單位在確定年休假安排時以職工意愿為先,不能強制職工年休假與單位同步,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在銷售淡季強制集體休假的情況。 確保職工能夠自主安排年休假,也為取消調休奠定基礎。
另一種觀點是加強假期時長和靈活性。來自重慶市長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研究認為,當前帶薪年休假享受條件較嚴苛,且帶薪年休假假期較短且分層,規定不合理。勞動者僅享有5天至15天的帶薪年休假,特別是最低檔的5天,不能讓勞動者達到休閑放松、自我提高的目的。10年檔的等待周期太漫長,最高檔的15天帶薪年休假更是需要20年的累計工作時間作為“背書”才能享受,假期天數也低于國際社會普遍規定。
“有人認為,年長的職工需要更多的休假以恢復體力和個人發展,但這種說法同樣沒有證據支撐。相反,也許年輕職工還需要更多的休假用以戀愛或專業知識學習。”研究者寫道。
作者認為,降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減少1年期的連續工作年限已經是大勢所趨,同時,延長帶薪年休假期限,不以工齡分層。為了讓帶薪年休假更好地體現普惠性、公平性,對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不作層次劃分,無論職工工齡長短,只要滿足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均可獲得統一天數的帶薪年休假。
不過,官方口徑可能更強調落實現有制度而非延長假期。今次人社部發布的消息僅稱促進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同時,1月16日召開的國常會也提出,“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宋承翰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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