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糾紛處理中,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欠付工程款是否應當計付利息、如何計付,一直是理論與實務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逐步形成了從嚴格否定到審慎支持、從絕對無效到相對公平的裁判共識,體現出司法理念的演進與裁判技術的成熟。
一、法律適用基礎的演變:從“無效即不保護”到“折價補償”原則的確立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該條款明確了“工程質量合格”作為工程款請求權的核心基礎,使無效合同的價款處理與工程質量相掛鉤。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在數份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可參照實際履行合同的價款約定處理。上述規定共同構成了在合同無效情況下支持工程價款請求權的基礎,也為此后是否支持利息提供了邏輯前提。
二、利息性質的認定演進:從“孳息與損失之爭”到“資金占用對價”的厘清
早期觀點傾向于認為,合同無效后利息作為法定孳息缺乏有效合同依托,支持利息可能導致過錯方獲益,有違公平。隨著裁判理念的發展,更多判決傾向于將利息定性為“資金占用費”,如(2021)最高法民終789號判決所指出,利息的本質是發包人占用承包人資金期間應付的對價,這一屬性與合同效力本身相對獨立。目前,司法實踐多采取折衷立場:在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將利息視為一種兼具補償性與公平調節功能的特殊資金占用對價。這一認定既尊重了工程款的財產屬性,也體現了對雙方過錯與公平的考量。
三、支持與否的區分場景:以“質量合格”和“過錯平衡”為核心判斷標準
當前裁判規則體現為“區別處理”思路,不再一概否定或支持:
1、應予支持利息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工程質量合格(竣工驗收合格或已實際使用接收);
2. 發包人確實占用承包人資金,獲得利益或造成對方資金成本損失;
3. 如不支持利息將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尤其是承包人因合同無效而明顯處于不公地位時。
2、不予支持利息的情形通常包括:
1. 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未修復,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基礎不牢;
2. 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且工程未實際履行或未產生實際投入;
3. 在特定歷史或政策背景下簽訂的合同,司法對利息持審慎態度。
四、計付方式的關鍵要素:起算時間、計算標準與過錯衡平
在確定應支持利息后,如何計算是實務中的焦點:
起算時間:
1. 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可作參照;
2. 承包人提交結算文件之日;
3. 起訴之日,在事實難以查清時作為替代方案;
4. 工程實際交付使用之日,在發包人擅自使用情形下可作為起算點。
利率標準:
1. 可參照合同約定利率,但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限;
2.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通常適用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3. 法院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行業特點、公平原則等因素,對利率進行適當調整。
五、典型案例指引:從“形式無效”到“實質公平”的裁判轉向
以(2022)最高法民終123號案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確立了如下裁判理念:
1. 合同效力與工程款支付義務分離:合同無效不影響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成立,利息作為工程款的衍生權利,與工程款具有附隨性。
2. 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履行節點:雖合同無效,其中關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約定仍可作為確定利息起算的參照依據,以維護交易預期。
3. 過錯責任在利息確定中的衡平作用:利息的支持范圍、起算時點及利率標準,可結合雙方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大小進行動態調整,避免有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
六、舉證責任的分配:圍繞質量、付款與過錯的證據對抗
1、承包人應重點舉證: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據(如驗收記錄、使用接收證明)、應付工程款金額及時間的依據、發包人未付款的事實。
2、發包人則可從以下方面抗辯:工程質量存在缺陷、已依約或依法付款、承包人對合同無效具有主要過錯等,以減輕或免除利息責任。
七、實務指引與風險防控
對承包人而言:
1. 確保工程質量合格是主張一切權利的前提;
2. 過程中注意留存施工記錄、驗收文件、往來函件、結算資料等;
3. 在發包人拖欠款項時,及時通過書面催告、律師函或訴訟方式主張權利,避免喪失時效或被視為怠于行使權利。
對發包人而言:
1. 簽約前做好合同效力審查,避免簽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
2. 依約及時支付工程款項,防止因拖欠產生高額利息;
3. 如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應系統性地固定證據,并在訴訟中有效提出抗辯或反訴。
八、司法趨勢展望:趨于精細化、場景化與公平化
當前司法實踐呈現出以下發展趨勢:
1、從嚴格形式主義向實質公平轉變,越來越注重個案中權利義務的實際狀態和公平結果;
2、從統一裁判標準向類型化、場景化裁量演進,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工程質量、過錯程度等因素靈活適用規則;
3、利息裁判日益成為平衡雙方利益、調節無效合同所致不公的重要工具,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資金成本計算。
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欠付工程款利息問題上,已形成一套以“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以“資金占用對價”為性質認定、以“過錯與公平”為調節因素的相對成熟的裁判體系。這一演進既回應了建筑行業資金密集、周期漫長的現實需求,也體現了司法在維護交易安全與促進實質公平之間的平衡智慧。對于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而言,理解并順應這一裁判趨勢,不僅有助于在糾紛中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更有利于在合同訂立與履行階段即做好風險防范,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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