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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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施工人常為同一發包方承建多個工程(如同一開發商的多個樓盤、同一企業的廠房及附屬設施等),當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時,施工人對每個合格工程均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那么,施工人在發包方多個工程上存在優先權,執行中如何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各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無權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在多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各優先權彼此獨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設工程。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應該如何實現。
本案中,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指向的標的物是某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涉及遼寧高院已處置的財產和未處置的財產。甲公司的建筑工程優先權,僅涉及上述財產中的“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并依附于上述財產。當部分財產處置完畢并將案款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后,甲公司在該已處置財產中的建筑工程優先權隨即消滅。對于未處置的財產而言,甲公司也僅就其中“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享有建筑工程優先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本案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在甲公司執行依據依法有效的情況下,為保護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在處置財產中,應當制作分配方案,確定甲公司在該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債權的范圍及其優先順位。
考慮到甲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法院分批次處置拍賣房產等問題,法院也可以組織甲公司和抵押權人乙公司協商解決優先受償權的保護問題。
而遼寧高院在執行實施階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將已處置財產進行了分配,使乙公司的抵押權優先獲得清償,并未保護順位在先的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
如前所述,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可能涉及整個項目,遼寧高院在異議審查階段提出將在預留的財產中滿足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方式實際上擴大了甲公司對未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可能損害對未處置財產主張抵押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債權人利益。而且,甲公司的優先債權至今沒有得到滿足,實際損害了其優先受償的權利。
因此,遼寧高院的執行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遼寧高院異議裁定的審查處理結果亦屬不當,應一并予以糾正。復議申請人有關制作分配方案并保護其優先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人在發包方多個工程上的優先權,各優先權彼此獨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設工程,執行的核心是“統籌規劃、精準發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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