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來了——認定逃逸,但不構成刑事犯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處1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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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質疑,這個法條明明規定,可以并處15天拘留,金晨憑什么能逃脫呢?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首先明確我的態度:這個結果是“于法有據,過罰相當”的。
所謂15天拘留,是處罰上限,但要結合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斟酌適用。
針對《道路安全法》的適用,浙江省在2024年出臺了明確的省級裁量基準,把各種從重和從輕情節,按階次劃分的十分清楚。
我把細則打在這里——具體拘不拘,拘幾天,我們根據公開標準,一起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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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從重情節,金晨這個案子,最受爭議的是助理頂包行為。但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其受金晨指使,且金晨事后主動配合復查、沒有刻意隱瞞,警方沒有認定金晨構成頂包。但沒有頂包,不等于對“頂包”行為不存在過錯,金晨沒有第一時間站出來澄清真相,存在瑕疵,“從重情節數”,姑且算1。
而“從輕情節”這邊——首次違法,沒有同類前科;事后積極賠償損失,彌補了危害后果;且主動配合警方復查,如實陳述事實,這些都是法定從輕情節,其“從輕情節數”至少是1。
一減一——“裁量情節數等于零”,的確只需要單處罰款。且罰款數額在1千以上2千以下,1500剛好落在這個區間,既未從輕也未從重。
所以說,這不是“明星濫用光環逃脫處罰”,而是合理裁量的結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意味著不因身份特殊而寬縱,也意味著不因輿論質疑而強行重罰。警方的處理,既體現了對公共安全的守護,也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智慧。我個人對這份平衡,表示欣賞。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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