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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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施工方以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為由,主張建設方進行材料價差補償,其依據是合同履行期間的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顯失平衡。
那么,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最高院在《武漢繞城公路建設指揮部與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情事變更原則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訂立合同時的基礎情勢發生重人變更所導致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失平衡,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已經明確排除了因材料上漲而進行合同價款調整的可能,則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本案焦點問題為,指揮部應否對二公司進行材料差價補償。
根據作為當事人《施工承包合同》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條款》第70.1條約定,除非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規定,凡是合同預期工期在24個月以上者,在合同執行期間,由于……材料的價格漲落因素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而在案涉工程武漢繞城公路東北段施工(15、16合同段)《招標文件項目專用本》“投標須知修改表”第11.6條約定,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內不進行價格調整,投標人在報價時應將此因素考慮在內。
從以上條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公路建設工程工期在24個月以上的,由于材料價格漲落因素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但合同專用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明確排除了因材料上漲而進行合同價款調整的可能。
此外,情勢變更原則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訂立合同時的基礎情勢發生重大變更所導致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失平衡。而從本案案情看,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二公司因材料價格上漲導致的差價損失幅度尚難達到情勢變更原則所要消除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顯失平衡的嚴重程度。因此,一審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判決指揮部補償二公司材料差價損失,依據不充分。
指揮部要求駁回二公司有關補償其材料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和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是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需結合法定要件、合同約定綜合判斷是否適用該原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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