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企業年會進入密集舉辦期,演唱歌曲成為“標配”,但在年會上唱歌也可能會引發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據安徽商報報道,安徽合肥市高新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案件,法院判決主辦年會的企業和表演者共同賠償相關歌曲著作權擁有方經濟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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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據報道,《某某情歌》的著作權人在2023年發現,合肥一家企業在年會上,邀請歌手現場演唱了《某某情歌》,但無論是表演歌手還是主辦企業,均未提前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也未支付任何報酬。
著作權人隨后將歌手與主辦企業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主辦企業作為演出組織者,歌手作為表演者,在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涉案歌曲,均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表演權,構成共同侵權。法院指出,盡管該年會未向參與人員收取門票,但通過7家媒體現場同步直播,點擊收看達到400余萬人次,客觀上為企業起到了商業推廣作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最終,法院判決主辦企業和表演者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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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年會用歌是否侵權,核心在于是否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邊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趙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從司法實踐來看,三類年會用歌行為最易構成侵權:
其一,付費邀請外部歌手表演他人歌曲。無論年會是否對外收費、是否傳播,只要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費用,就可能構成侵權;
其二,將歌曲表演內容通過線上傳播。即便年會僅面向企業內部人員,未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付費,但只要將表演通過直播、剪輯成短視頻發至公眾號或短視頻平臺等方式對外傳播,就可能涉嫌侵權。
其三,改編他人歌曲后表演。不少企業為貼合年會主題,會對流行歌曲的詞、曲進行改編,比如融入企業宣傳內容或調侃內部話題。趙虎律師認為,這種改編行為無論是否對外傳播、是否收費,都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改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而改編權是著作權人的核心權利之一,未經許可的改編均涉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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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視覺中國
哪些情況屬于“合理使用”,無需取得著作權人許可?趙虎律師指出,一般來說,表演范圍限定在企業內部,無外部人員參與且不對外傳播。無營利屬性,既不向參與人員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更為重要的是,表演時需明確指明著作權人姓名(或名稱)及作品名稱。
紅星新聞記者 邱峻峰 編輯 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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