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6)浙0324行審2號
申請執行人永嘉縣應急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政府信訪大樓五樓。
法定代表人吳昊,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肖肖,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林文杰,工作人員。
被執行人四川銘某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xxxxxxxxxxxx,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
法定代表人康某前。
申請執行人永嘉縣應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永應急罰〔2025〕1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執行人永嘉縣應急管理局申請強制執行事項:對四川銘某有限公司處罰款510000元。事實和理由:2025年1月6日,永嘉縣橋下鎮浙江永嘉抽水蓄能電站1號尾水隧洞工地發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四川銘某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場所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因此,永嘉縣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8日對四川銘某有限公司作出永應急罰〔2025〕1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510000元。申請執行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有:1.《永嘉縣人民政府批轉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關于永嘉橋下四川銘某有限公司“1·6”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通知》;2.2025年2月21日,調查人員對四川銘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前進行談話,制作詢問筆錄1份;3.調查人員調取四川銘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4.調查人員調取康某前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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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查明,申請執行人永嘉縣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25年5月12日送達被執行人,于2025年11月25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催告書。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十日內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繳納罰款義務。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永嘉縣應急管理局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未發現涉案行政決定有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強制執行永嘉縣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的永應急罰〔2025〕1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內容,即對四川銘某有限公司處罰款510000元。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劉良海
審判員 胡朝俊
審判員 鄭惠內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徐海蒙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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