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天培
2024年3月1日,鄭某與吳某通過相親相識。3月3日,雙方在吳某老家A省見面。3月4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同日,鄭某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共給付吳某彩禮20萬元。3月6日,雙方回到B省鄭某家。同年3月14日,吳某以旅游為由離開。之后鄭某多次催促要求吳某返回與其共同生活,吳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
2024年4月15日,鄭某收到吳某發來的一條信息:“我們相識幾天就匆匆結婚,雙方不了解,并沒有任何感情基礎,所以我現在準備與你離婚……”鄭某一臉錯愕,但無奈只能接受,隨即提出要求吳某返還彩禮。吳某對此拒絕,于是鄭某訴請離婚并要求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鄭某與吳某從相識至辦理結婚登記再到分開僅短暫的10余天時間。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雙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經鄭某多次催促,吳某拒絕返回,雙方一直未進行有效的感情交流與溝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法院對鄭某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又因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僅相處了10天,結合吳某拒絕共同生活、彩禮未實際使用、雙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實際情況,法院判令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
“雖然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使當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關系,但這并不足以認定一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人民法院還應結合雙方對婚姻的態度、是否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實予以認定。”該案審理法官表示,本案中,從當事人溝通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尚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從彩禮接收方對婚姻的態度和行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可能性。
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結合鄭某和吳某的實際婚姻情況,法官表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同時,如果當事人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6年01月29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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