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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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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繳納的雇主責任險賠付金可抵銷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規則】雇主責任險并非以生命或身體為標的的人身保險,而是以其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所得理賠款可抵銷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理由:“本案再審審查階段的主要爭議問題是:二審判決認定鴻翔公司已經履行了支付郭某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義務……鴻翔公司投保了被保險人為鴻翔公司、保險責任名稱為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的商業保險,該保險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是鴻翔公司,該保險屬于以其對船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而非以船員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郭某并非案涉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鴻翔公司才是保險公司賠付的對象……二審法院認定鴻翔公司已經承擔了向郭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應費用的民事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
案號:(2023)最高法民申2341號
2.委托第三方代繳社會保險的行為不能直接認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裁判規則】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公司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沒有形成勞動派遣關系的情況下,該代繳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足以證明代繳方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理由:“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根據孫某提供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統計表,自 2016 年 1 月至今,為孫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是外服公司……在沒有形成勞動派遣關系的情況下,委托其他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無法根據孫某辦理社會保險情況判斷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在不能認定孫某與麥達斯輕合金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人事服務合同不足以證明麥達斯輕合金具有為孫某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50號
3.用人單位已辦理社保手續但欠繳保費的爭議應由社保部門處理,法院不受理
【裁判規則】若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存在欠繳、拒繳情形,屬于行政征收與繳納糾紛,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法院僅受理因單位未辦社保手續且無法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待遇的賠償糾紛。
裁判理由:“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對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事由產生爭議的,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1125號
4.勞動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裁判規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責令限期繳存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者起訴請求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裁判理由:“依據上述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嚴*要求紅梅集團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1125號
5.已退休并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再屬于工傷停工留薪待遇的保障范圍
【裁判規則】工傷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已依法納入養老保險及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管理范疇,不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裁判理由:“侯慶山退休后,自述于 2000 年起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生活護理費,其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管理范疇……故侯慶山并不屬于“停工留薪”即《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原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3421號
6.社會保險金繳納情況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形成的唯一證據
【裁判規則】認定勞動關系應以勞動合同為基本依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金繳納記錄雖然反映了費用支付情況,但不能單獨據此認定勞動者與繳費單位之間必然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理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以勞動合同作為基本證據,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金繳納情況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在勞動者與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單位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
案號:(2011)民提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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