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極海新聞
2025年7月28日,許良佳再次來到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法院,詢問恢復執行的情況。同年7月7日,他又一次遞交了《請求恢復執行申請書》。這一次申請距上一次提交的申請已過去兩年零二個月,距此案立案已過去整整十年時間。
許良佳說,莊某揚、莊某翔及其家人名下有他們公司“佳雄裝飾”幫助建設的價值上千萬元的8層住宅樓,還有一棟聯排的小產權房。惠陽區法院一直知道此事,卻不知為何三次終止執行。這導致其400余萬工程款及500余萬元工程報建費用、利息等共計904萬元難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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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惠陽區人民法院大樓
簡單的工程與復雜的案情
早在2008年,許良佳的父親許父與莊某揚、莊某翔的父親莊父就是好朋友 ,2011年3月,莊父托請許父幫忙找一塊合適的土地用于建設住宅樓。許父在惠城區淡水街道為其謀得一塊約1.2畝的土地,并幫助辦理了全部用地手續。一年后的2012年3月30日,許良佳的佳雄裝飾和莊父一家人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造價暫按790萬元計算。
2014年11月,該住宅樓工程建設完工并辦理了竣工驗收相關手續,工程結算造價為859.67萬元。莊家在接收住宅工程項目后先后辦理移交手續,并在2015年2月領到了《房產權證書》。
本來,事情到此,許父與莊父這兩位好友應該皆大歡喜,但許氏父子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因為莊父一家并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項,只是前期支付了410萬元,剩余工程款項一直拖欠。
在多次催款無果后,佳雄裝飾將莊氏一家訴諸法院,這一“追”就是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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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起爭議的樓房)
造價的爭端與法院的裁定
自2015年3月之后,許氏父子因工程款結算事宜與莊氏父子打響了“持久戰”和“拉鋸戰”,兩家人為此“反目成仇”。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的第33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佳雄裝飾認為其與莊氏一方約定的工程建設事項已經完成,莊氏一家應當支付剩余工程款項;而莊氏一方則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簽訂的《住宅樓工程承包合同》“應為無效”,工程造價為402.64萬元,加上59.8萬元項目報建審批費用,扣減已給付的25萬元報建審批費用,其拖欠的工程款為27.44萬元。
令許氏父子沒想到的是,莊氏一方除了將工程造價砍去一半之外,還提出了“墻體裂縫”“更換門鎖”等問題。莊氏一家人在一審答辯時還稱,佳雄裝飾與實際承攬他家住宅工程建設的深圳某集團為掛靠關系,其本身并不具有工程建設資質,故前述《住宅樓工程承包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莊家在接受北極海新聞客戶端采訪時再次強調,“佳雄裝飾沒有建筑資質,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莊家提供的材料都是假的。”莊家人還稱,“有媒體介入這起案件是好事”,并建議到現場看看其住宅樓的實際情況。
北極海新聞客戶端在現場注意到,掛有“港惠公館”招牌的兩棟樓體連接處有多處斜向裂紋。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此住宅樓進行了安全等級鑒定,結果為“三級”,即“局部危險,需要加固或改造”。在法院已采信前一份鑒定報告作為重要證據的情況下,該鑒定機構又對同一建筑做出了房屋質量“四級”的鑒定報告,即“房屋出現險情,一般應整體拆除”。
對此,許良佳稱,對方混淆了“房屋建筑安全鑒定”與“危險房屋鑒定”的概念,他們所承建的住宅樓并不是危房,在維修加固后能正常使用。許良佳說,莊家一方一直以“房屋質量”說事,卻不肯支付工程款項,又不接受他們提出的“退還房屋與退回工程款”的和解方案,法院、住建局等多方組織調解,對方也沒有答應,“不知道他們(莊家)到底想干什么。”
惠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時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佳雄裝飾已實際完成工程建設,有權向莊某翔一方追討工程款。另外,經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核,莊氏的住宅工程造價核定為813.59萬元,減去前期已支付的410萬元,莊氏尚欠佳雄裝飾工程款403. 59萬元。所以法院判決莊氏一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駁回關于“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等訴訟請求。對此判決,莊氏父子提起了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再審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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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惠陽區人民法院和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跌宕的“執行”與“明顯”的資產
雙方爭斗到這一步,案件已經很明朗,莊氏一方應當向佳雄裝飾支付403.59萬元及利息。然而,莊氏父子并沒有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但是,在佳雄裝飾屢次申請恢復執行的情況下,惠陽區法院先后以“房屋質量爭議”“再審中止”“涉嫌違建情形”等理由三次中止執行。
佳雄裝飾代理律師指出,涉案房屋已取得產權證,權屬清晰,且莊氏另有別墅等可供執行財產,上述理由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于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
許氏父子對此表示質疑:莊家的住宅就在那兒,莊家還將此住宅對外出租,每年收取數十萬元租金,十年來所收的租金都有幾百萬元。而即使此住宅一時難以執行,莊家還有一棟別墅,按市場價計算也有兩三百萬元。
7月28日,北極海新聞客戶端隨許良佳來到惠陽區法院,詢問申請恢復執行的進展情況。辦案法官告知,“需要合議庭討論”后再給具體答復。許良佳希望,這個拖延了十余年的案子盡快有一個結果,他們也能盡早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記者 思遠)
北極海新聞“拍案說法”律師觀點: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王璇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房屋質量問題”“再審中止原判決”,以及最近的“房屋存在違建情形”是否應當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特定事由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復執行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五款,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5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本案中僅有“再審中止”符合上述情形,而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再審后維持了惠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判作出以后,中止執行情形已經消滅,可以恢復執行。目前許氏父子已經向惠陽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建議許氏父子通過在提交申請時同時附帶提交莊氏一方的其他財產線索并且申請法院對莊氏一方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強制措施等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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