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老板,聽到安置殘疾人就業,第一反應不就是減免殘保金嗎?其實是大錯特錯的,殘保金其實只是政策優惠里面很小的一塊。真正的優惠是企業能享受稅收的返還和減免,這才是優惠的大頭部分,所以,企業老板在安置殘疾人的時候,把政策理解透徹,才能讓企業真正的降低成本。
殘保金減免,是最基礎的門檻
殘保金的制度初衷,并不是為了向企業“收費”,而是通過類似懲罰性的經濟手段,促使用人單位真實吸納殘疾人就業。因此,是否能享受減免,前提只有一個:殘疾人是否合規安置。
從實際落地來看,判斷企業殘保金能否減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
第一,安置比例。
多數地區執行1.5%的比例要求,個別地區略有差異,但基本都在這個區間內。
第二,用工真實性。
需要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社保依法足額繳納。
第三,手續完整。
殘疾證有效,就業備案、社保、工資流水等資料可核查。
增值稅即征即退,是安置殘疾人的最大優惠
在所有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中,增值稅即征即退對企業的感受最直觀,因為它真能給你退還很大部分稅收的錢。其計算公式如下:每安置一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每月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安置殘疾人數有限制,不低于25%且不少于10人。
舉個常見情形:
如果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是2200元/月,安置25名殘疾人:
單人每月退稅額度:2200×4=8800元,兩人全年可退稅:8800×12×25=264萬元
這是一筆不需要“事后抵扣”、而是實實在在回到企業賬戶里的現金流。而企業只要滿足:殘疾人員工社保按月申報、工資走銀行流水、勞動合同資料留存完整。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來說,這項政策的價值,無疑是救命的錢。
還有一項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
相比增值稅退稅的直觀,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更像一項“賬面政策”,但從結果看,節稅力度并不小。
扣除規則如下: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計算時,可以在正常扣除的基礎上,再額外按100%加計扣除。翻譯一下就是:一份工資,在稅前算了兩次成本。
舉個例子,如果企業一年支付給一名殘疾職工工資10萬元:正常扣除:10萬元,加計扣除:再加10萬元,稅前合計扣除:20萬元。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相當于直接少交了5萬元企業所得稅。這部分優惠,不體現在“返錢”,但體現在“少交稅”,對利潤結構的改善非常直接。
把三項政策放在一起,政策優惠更清楚
假設一家企業位于最低工資2200元/月的地區,在職員工100人,依法需安置25名殘疾人。企業為每位殘疾職工支付年薪6萬元。
全年可以形成的政策效果是:
殘保金:按比例達標,直接免繳
增值稅即征即退:264萬元
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工資支出150萬元,稅前可扣除300萬元,按25%稅率,節省企業所得稅37.5萬元,僅稅收層面的直接收益,就已超過301.5萬元。而這還不包含本應繳納的殘保金本身。如果只從“免殘保金”一個點來判斷,很容易低估這套政策的真實價值。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看,殘疾人就業從來不只是“社會責任”,而是一項被政策明確支持、被制度反復強化的用工安排。
前提只有兩個:一是用工真實合規;二是政策理解到位、申報動作不走樣。
如果企業當前確實沒有合適崗位,也并非只能放棄這條路徑。通過正規渠道對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反而能在合規、成本、效率之間找到更穩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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