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就《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答復相關政務咨詢。以下為答復部分內容↓
問
《辦法》中第二十一條 要求建設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應當配備安全總監,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一)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峰值超過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價款大于4億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計長度超過4千米的。那么鐵路、水利水電、港口航道等除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配備項目安全總監是什么要求?另外2026年3月26日之前的已中標項目是需要執行新辦法還是執行老辦法?2026年3月26日后投標時符合條件的項目在投標時或提交投標文件需要配備相關人員嗎?
答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工作。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處于施工階段的項目,均應遵照執行本《辦法》,不受其原中標時間影響。涉及鐵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等專業工程的相關規定,建議咨詢相應行業主管部門。
問
《辦法》第二十二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2年。
問題1:按照理解,以上描述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該包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理解是否正確?
問題2:根據了解的中x集團某三級機構安監人員信息,滿足注安(含初級)、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即安全b證,需先考取并注冊一建、二建后方可考取)條件的項目安全總監占比較低,分析行業平均水平,預計會更低,辦法旨在推進更好安全履責,保障安監人員權益。請問在編制本項要求以及如何執行落地層面,是否有更多的考慮和解讀?
問題3:第二十九條 項目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企業委派制度,接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直接領導。而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中也有類似描述,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實際執行情況差異大,總體執行較差,再次強調本項要求,是何考慮,如何一體化推進落地?
答
問題1.凡取得建筑施工安全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人員,無論初級或中級,均符合項目安全總監的任職資格要求。
問題2.項目安全總監b證憑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報考,不要求具備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職務標注為“項目安全總監”。為穩妥推進新規定的落地執行,本辦法設置過渡期,自2026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
問題3.為確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委派制度有效落地,要推動項目安全總監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由企業派駐項目部,即:人員由企業統一選聘、合同與企業簽訂、薪酬由企業發放、考核由企業主導,使其在項目中具備相對獨立的監督職權,增強履職的權威性和客觀性。由各省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推動制度因地制宜落地。
問
根據《辦法》第五條,項目安全總監定義為項目負責人,履行安全總監職責,請問安全總監是否還屬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還需要履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答
項目安全總監(持b證)不屬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c證),應當履行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安全總監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問
根據《辦法》第二十七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包企業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且人員數量滿足以下要求:1.50人以下的,配備不少于1人;2.50-200人的,配備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配備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數的1%,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程度增加”,在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數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分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進行配備嗎?
答
不可以,分包單位應按照該條要求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問
在建工程項目在該《辦法》實施前,是否需要按該《辦法》第二十二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
答
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處于施工階段的項目,均應遵照執行《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規〔2025〕3號)。在此之前,仍可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的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問
作為一名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新頒布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中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帶班檢查時間不少于企業全年施工時間的25%,是要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副總裁)、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企業負責人每人均帶班檢查不少于企業全年施工時間的25%,還是合計帶班檢查時間不少于企業全年施工時間的25%?如每人均需滿足企業全年施工時間的25%,平均每人每周需帶班檢查1次,頻次是否過大?對于以上崗位齊全,但施工項目較少的企業來講,一線項目將疲于接受檢查。
答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人每年帶班檢查的時間不得少于企業全年施工時間的25%。本次修訂延續了原《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的要求。
問
《辦法》第二十二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2年。要求項目安全總監需要持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但是目前各地區辦理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前置條件是要持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是否意味著項目安全總監需要持有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住房城鄉建設部后續是否會針對持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并且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開辟取得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條件?
答
項目安全總監b證憑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建筑施工安全類)報考,不要求具備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職務標注為“項目安全總監”。
問
根據《辦法》要求:第二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包企業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且人員數量應當至少滿足下列要求:1.50 人以下的,配備不少于1人;2.50人~200 人的,配備不少于2人;3.200 人以上的,配備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 1%,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程度增加。問題:想請問一下,這里的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那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是不是也是參照這一條進行配置?假如總承包單位分包了一家消防專業分包單位按人數配置專職安全員后,這個消防專業分包單位又分包了消防勞務分包單位,消防專業分包單位和消防勞務分包單位是否都應該同時按上述配置專職安全員,是否有重復配置的?
答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均屬于該條所規定的分包行為,有關單位均應按照該條要求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存在重復配置的問題。
問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要求“施工活動涉及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至少增加1名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請問在北京市,該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必須是持c1證件的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3證件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否滿足文件規定?若在北京市外的省市,該“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有哪些有效證件?
答
無論是北京市還是其他省市,施工活動涉及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至少增加1名機械類(c1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且c3證不能替代c1證。
– end –
資料:中國建設報
編輯:張旭
責任編輯:施偉華
來稿請投:zjwxwxc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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