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司系統消息:上海金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行為(重復收費的方式變相提高汽車停放費收費及物業服務費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罰款金額:2.7萬元。
主要違法事實:現查明:金地繁茂花園小區位于通州區金沙街道希望路東側、虹西巷南側,系南通金壘置業有限公司開發。該小區共有商品住宅876套,汽車泊位1055個(業主車位757個、人防車位298個)。截至調查終結,該小區商品住宅已全部售出,業主車位售出309個(未售出的448個業主車位系南通金壘置業有限公司所有),人防車位已出租42個。 當事人于2020年12月入駐通州區金地繁茂花園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根據南通市通州區物價局《關于金地繁茂花園小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的函》(通價備[2018]118號),該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按照1.85元/m2.月的標準收費。根據《通州區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審核(備案)表》(通發改費備[2021]5號),該小區汽車停放費按照40元/車位.月收取。當事人與小區業主簽訂《前期物業合同》,約定按照0.6元/m2.年的標準預收公共能耗費,用于小區公共區域用水、用電能耗分攤。 當事人于2020年12月起按照0.6元/m2.年的標準向業主預收公共能耗費。截至2024年12月,當事人共代收小區業主公共能耗費1447753.76元,列入“代銷能源費科目”,其中1066585.56元已代繳支出,結余381168.2元。該小區于2021年2月份取得《通州區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審核(備案)表》(通發改費備[2021]5號),當事人于2021年3月起向小區持有汽車泊位的業主按照40元/車位.月收取汽車停放費。截至2024年12月,當事人共收取汽車停放費538899.01元,并將該筆款項列入“主營業務收入車位管理費”科目。
金地繁茂花園小區地庫汽車泊位區域的照明用電通過戶號為8109361695(用電地址為繁茂花園防火分區1-3照明用電)、8109361694(用電地址為繁茂花園防火分區4-6照明用電)兩個電表計量。當事人在2020年12月-2024年12月期間,將戶號為8109361695、8109361694的兩個電表計量的小區地庫汽車泊位的照明用電列入小區的公共能耗代銷支出,并向小區業主進行公攤。截至2024年12月,8109361695、8109361694的兩個電表計量的電費共計54897元,其中2021年3月-2024年12月上述兩個電表計量的電費共計53428元。 《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明確汽車停放費包含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的能耗費用。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收取汽車停放費中已經包含了地庫汽車泊位區域的能耗費,且汽車停放費執行政府指導價。
綜上,當事人2021年3月-2024年12月期間,在收取了40元/車位.月的汽車停放費的同時,又將地庫汽車泊位區域的照明能耗列入項目整體公共能耗支出,變相提高了汽車停放費收費標準,構成了采取重復收費的方式變相提高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行為。當事人涉嫌采取重復收費的方式多收汽車停放費53428元。綜上,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53428元。
另查明,當事人在調查終結前已主動將2020年12月-2024年12月期間從公共能耗列支的54897元電費(8109361695、8109361694兩個電表計量)退還至代收公共能耗,并公攤返還給小區業主,其中包含當事人采取重復收費的方式多收汽車停放費53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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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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