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紙判決,要求七旬老人十日內拆除建在自家產權土地上的圍墻。法官現場勘查筆錄承認“未影響鄰居權利”,判決主文卻下令拆除。一場持續數年的鄰里糾紛,在2025年歲末的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跳馬鎮,演變成一位古稀老人對司法公正與基層權力濫用的沉重叩問。圍墻倒下的,或許不止是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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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序章:圍墻內外,兩個世界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跳馬鎮跳馬村,冬日陽光無力地照在龔海泉老人家門前那道灰白色的水泥圍墻上。墻高約2.3米,冰冷、沉默,卻成為這個家庭近期所有焦慮、委屈與不解的實體象征。2025年12月2日,一紙來自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25)湘0111民初12437號)送達,判決主文第一項赫然寫著:“被告龔海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由其修建的位于原告李某新建房屋面向馬路方向的一面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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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地上的墻,有證,沒擋他的路,沒遮他的光,憑什么拆?”龔海泉顫抖的手撫過斑駁的墻皮,聲音里混雜著憤怒與更深的無力。身旁的老伴唐振芳早已淚眼婆娑,“他們就是看我們兩個老家伙快70了,好欺負,等我們走了,這塊地他們就想占去了。更何況,李某仗著村里有背景,村長賓某是他后臺,處處給他撐腰,我們老百姓怎么斗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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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步之遙,是鄰居李某家嶄新的兩層樓房,外墻光潔。一墻之隔,仿佛隔開了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一邊是深信權利受侵、滿腔悲憤的老人;另一邊,根據法律文書,則是主張通行與相鄰權受妨害的鄰居。而身處漩渦中心、作出這份引發劇烈爭議判決的,是雨花區人民法院的楊某法官。
二、 爭議之源:從“永久共用”到對簿公堂
糾紛的種子早在數年前便已埋下。龔海泉一家在此居住數十年,持有2005年由原長沙縣林業局頒發的《林權證》,其中明確記載了涉案靠近馬路地塊的權屬范圍。2017年,龔家舊房換新證,開始翻建房屋。據龔海泉陳述,因經濟不寬裕,建房分階段進行,至2021年方告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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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間,2017年及2021年,因施工損及鄰居李某(當時由其父李金剛代表)家苗木,雙方在村委會調解下,于2021年12月6日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這份日后被法院確認為有效的協議,關鍵條款約定:兩家房屋建成后,“所有進出道路和場地永久性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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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這份協議,成了后續所有訴訟的基石,也成了龔海泉心中最大的“結”。他多次在訴訟中質疑該協議上簽名的真實性,但因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筆跡鑒定,其主張未被一審、二審乃至湖南省高院的再審審查所支持。
轉折發生在2023年。李某家獲批宅基地,位置恰好位于龔海泉家主屋與早年所建雜屋之間。而這張關鍵的《建房證》的取得過程,充滿了權力干預的陰影。龔海泉憤怒地指出:“國土部門明確說了,我們兩家有爭議,這種情況按規定是不能辦證的!可村長賓某一手包辦,硬是給他辦了下來!他還為李某做擔保,這不是明目張膽地以權謀私是什么?”隨著李某家新房拔地而起,原有的空間格局被徹底打破,矛盾急劇升級。更令龔海泉一家無法接受的是,李某新建的房屋,正對著龔家三間正屋的南方大門,猶如一堵龐然巨墻,將祖輩傳承的出入向口完全封死。龔家原本朝陽納氣的三間正屋大門,如今被堵得嚴嚴實實,門前僅余不足一米的狹窄縫隙,出入無路,通風采光盡失,生活起居陷入前所未有的窘迫。為求一線生機,龔家被迫改變房屋原有格局,將三間正屋的功能壓縮至一間,昔日寬敞明亮的祖屋,如今只剩下逼仄與昏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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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龔家人感到隱私受侵犯的是,李某家還在房屋外墻上安裝了多個攝像頭,其中至少有一個24小時持續對準龔家院落與門窗方向,一舉一動皆在監控之下,日常生活毫無隱私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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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泉認為,李家的新房不僅遮擋了自家部分區域的通風采光,更是徹底扼住了這個家庭的生活咽喉。為明確界限、保障自家所剩無幾的隱私與安全,2023年下半年,龔海泉在自家《林權證》載明的土地范圍內,沿李家新房外側,修建了一道“L”形的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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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平靜被徹底打破。李某認為圍墻及龔家早年所建的大鐵門嚴重妨礙其通行、通風、采光,違背了《調解協議》中“永久共用”的承諾,遂訴至法院,先是要求確認協議有效(獲支持),繼而提起本案,要求排除妨害——拆除圍墻與鐵門。
三、 判決之惑:現場勘查結論與判決結果的“斷裂”
讓龔海泉夫婦最無法理解、也最感不公的,是本案判決書中存在的巨大邏輯矛盾。
矛盾一:權利未受損,為何要拆除?判決書第十頁明確記載,經法院現場查看,“龔海泉家庭在自家宅基地和李某家庭宅基地之間修建的墻體部分,并未影響到李某家庭通行、通風、采光或者日照等權利”。然而,緊接其后,判決主文卻依然支持了李某要求拆除“房屋前面”圍墻的訴請。
“自己打自己的臉!”龔海泉激動地指著判決書,“法官自己都來看過了,量過了,親口承認沒影響他任何權利,那我的墻妨害了誰?依據哪條法律必須拆?這判決的道理在哪里?是不是連法院也要看村長賓某的臉色?”
矛盾二:歷史形成通道的“消失”龔海泉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有27位同村組社員簽名按印的《歷史形成的公共通道證明》,力證李某家另有通向村路的傳統公共通道,并非必須經由龔家地塊。“他有路走,而且不止一條,為什么非要我拆墻讓路?法院為什么對這份證據不聞不問?是不是因為李某有賓某撐腰,所有的道理都要為他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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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對此的回應是,對于原告要求拆除大鐵門等訴請不予支持,理由之一是“該大鐵門及相連的2個門柱并未影響到原告李某家庭的通行、通風、采光等權利。即使原告認為會影響到其通行的權利,也并未達到必須拆除才可以實現其通行權利的程度。”“同樣的邏輯,為什么不能用在圍墻上?”龔海泉質問,“鐵門沒影響到必須拆的程度,圍墻(經勘查)根本沒影響到權利,為什么就必須拆?標準是什么?是誰的需要?還是說,這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權力問題?”
四、 老人之訴:我們讓了三面,卻無立錐之地?
在采訪中,龔海泉夫婦反復提及“讓步”二字,言語中充滿了被逼入絕境的委屈。“我們不是不講理的人。”龔海泉拿出一張自己手繪的簡易地形圖,“你看,這是他家房子。他前面,我們本來有地方,我們讓出來一兩尺;他左邊,我們讓了一尺七寸;我們自己的正前方,從一米讓到了一米五至一米七。我們讓了他三面的地方,就是想著鄰里和睦,互相行個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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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我們的忍讓換來了什么?”龔海泉的聲音因激動而顫抖,“他仗著村長賓某的關系,建起一棟樓,直接堵死了我們祖祖輩輩進出的大門!三間向陽正屋,變成了一間暗室。我們連出門都要側身,風沒了,光沒了,活路都快沒了!”
更讓龔海泉堅信此事背后存在不公的是,李某的《建房證》取得過程疑竇叢生。“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必須征得四鄰簽字同意。可我們四戶鄰居,沒有一戶給他簽過字!”龔海泉斬釘截鐵地說,“他那簽字是偽造的!我們敢對天發誓!就因為村長賓某一手操辦,這張來路不明的證,才能讓他合法地堵死我家大門,而我建在自己土地上的墻,卻成了非拆不可的‘妨害’?天底下有這樣的道理嗎!”為了討一個說法,龔海泉一家踏上漫長的申訴之路,“我們到處告,到處找,官司打了一場又一場,前前后后搭進去四萬多血汗錢。那是我們省吃儉用攢下的養老錢啊!”唐振芳泣不成聲,“我們只求政府能查清他那建房證的真相,查查村長賓某在這里面扮演了什么角色,還我們一個公道,償還我們不該承受的損失。”
“現在倒好,”唐振芳接過話茬,眼淚又涌了上來,“我們步步退讓,他得寸進尺。我們建在自己證載土地上的墻,沒壓他紅線一分一毫,反而成了被告,要被強制拆除。這哪里是法律,這明明是有權有勢的人,聯合起來欺負老實人!”
龔海泉更指出一個時間順序問題:“我們家2017年就開始建,他是2022年才動工,2023年建好。他的新房后建起來,卻像一座山一樣擋住了我們老房子唯一的大門、全部的陽光和出路,我們沒辦法才在前面另開門,砌墻也是為了保護自己剩下的這點空間。怎么到了法庭上,先建的反成了受害者,后建的反成了侵權者?這個順序法官考慮了嗎?還是只考慮了誰背后站著村長?”
五、 程序之疑:走過場的勘查與“心證”的判決?
回顧庭審與判決過程,龔海泉的委托代理人及家人心中存有更多疑問。其一,法官楊某曾到現場進行勘查。在龔家人看來,這次勘查更像是一次“走過場”。“法官來了,看了,也認可沒影響,但最后還是判拆。那勘查的意義何在?只是為了在判決書上寫一句‘經現場查看’嗎?是不是現場結論也要為某些人的意志讓路?”其二,判決書在論及圍墻拆除時提到,“因被告龔海泉建設該段圍墻、拆除該段圍墻都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成本,但被告龔海泉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訴且也不愿意協商解決,其只能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或者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處理。”這段論述令龔家感到荒謬。“我建墻在自己的地上,是合法的,為什么要為拆墻造成的損失另案起訴?難道我維護自己的合法產權,還需要先起訴自己可能造成的‘損失’?”龔海泉說,“法官這意思,是不是說不管我對不對,只要我造成了‘成本’,我就活該?這公平嗎?還是說,這判決本身就根本沒打算公平?”其三,對于那份關鍵的《調解協議》,龔海泉始終堅稱自己當時簽的是一份村干部手寫的材料紙協議,并非原告提交的打印版。盡管因未鑒定而敗訴,但這份疑慮始終未消,并直接影響了他對后續判決公正性的信任。“一個我都不完全認可的基礎(協議),憑什么在上面判我輸?更何況,當時主持調解的村干部,和后來包辦建房證的村長賓某,是不是本來就串通一氣?”
六、 情感之痛:風燭殘年的不安與憤怒
對于年近七旬的龔海泉和唐振芳而言,這場官司消耗的遠不止是金錢和時間。“我們老了,沒讀過多少書,就認一個死理:自己的東西,別人不能搶。”唐振芳抹著眼淚,“打官司這幾年,沒睡過一個安穩覺。一想起這事,心就堵得慌。我們不怕窮,不怕累,就怕受冤枉氣,怕一輩子的地方都守不住。更怕的是,明明道理在我們這邊,卻因為對方有靠山,我們就永無寧日。”龔海泉則流露出深深的失望與警惕:“這次是墻,下次是什么?今天法官能判我拆自己沒侵權的墻,明天是不是就能判我把地讓出來?法律要是這樣不保護守法的人,反而給權力開后門,以后誰還信法?村長賓某能為他擔保一次,就能擔保無數次,我們普通老百姓的活路在哪里?”他們甚至生出一種悲觀的猜測:“他(李某)是不是算計著我們兩個老人年紀大了,等我們一走,這地方他就能順理成章占了?所以現在拼命找理由擠占。而村長賓某,就是他最大的底氣。”
七、 余音:一堵墻倒下之后,還能立起什么?
目前,判決規定的十天履行期正在倒計時。龔海泉表示,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繼續申訴、抗爭,堅決不服此判。這道即將面臨拆除命運的圍墻,已不僅僅是一堵物理意義上的墻。它是一道橫亙在兩位老人心中的“信任之墻”,對鄰居的信任、對基層調解的信任、對基層干部(如村長賓某)的信任、乃至對司法公正的信任,都在一次次訴訟與這份充滿矛盾的判決中,出現了深深的裂痕。一紙由村長賓某疑似違規操作、鄰簽疑似偽造的建房證,何以能一路綠燈?一道被法院確認“未影響他人權利”的圍墻,何以被判強制拆除?一位先建者的生存空間被后建者憑借關系擠壓殆盡,其維權之舉何以反成“妨害”?這重重疑問,如巨石般壓在龔海泉心頭,也拷問著糾紛解決的每一個環節,更拷問著基層權力是否在陽光下運行。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更在于其給予每一個公民的、可感知的公平正義。當判決書的字里行間出現難以自洽的沖突,當現場勘查的結論與最終裁斷背道而馳,當基層權力可能介入私人糾紛并影響公正,當一位古稀老人手持權屬證書卻保不住自家院墻,甚至討不回因維權而付出的數萬元代價時,我們不得不思考:排除的是物理的妨害,還是催生了更深的隔閡與對權力的恐懼?維護了一方的訴求,是否以犧牲另一方的合法產權、司法信賴與對基層治理的信心為代價?在錯綜復雜的鄉村鄰里糾紛中,司法應如何更精準地權衡歷史、權屬、現實與情理,同時堅決抵制任何不當權力的干預,作出真正能定分止爭、讓人心服的判決?
龔海泉家的圍墻或許終將被拆除,但由此引發的問號,或許應長久地懸置于相關各方的心頭。一堵墻倒下了,我們希望,立起來的不應是更深的怨恨與權力的陰影,而應是歷經此番陣痛后,對法律權威、對產權邊界、對程序正義、對弱者權利,特別是對基層權力必須規范運行的、更為清晰和堅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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