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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兵(筆名“天涯筆客”)
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責不擔銀行!
如果你把錢存在銀行,然后你存的錢被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卷走了,你去打官司要求銀行賠償,其結果大概率會是員工個人行為,銀行無責。
這個結論,是經過太多太多的案例檢驗出來的真理。
近日,又一起銀行與儲戶之間的民事糾紛,引發輿論關注。
內蒙古朱女士等11名被害人,將共計220萬元存進了郵儲銀行內蒙古呼倫貝爾扎蘭屯市支行。
郵儲銀行,是一家正規國有銀行。
幫儲戶們辦理業務的,是銀行員工孟某芝。
事后,孟某芝利用職務之便,將11名儲戶的220萬元轉走,并揮霍一空。
事情敗露后,孟某芝因詐騙罪獲刑12年。
2025年10月,朱女士等人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支付本金及利息。
結果,一審法院駁回了儲戶們的訴求。
理由是:孟某芝行為屬個人犯罪,非職務行為。
類似的案例,如果一直書寫下去,還會很長,很長。
關于這起事件,我瞎說幾句大實話。
01
法院的判決給全國人民的儲戶都提了一個醒:
銀行員工不可輕信,一旦出事兒,全是個人行為。
銀行不存在內控管理的問題,需要廣大儲戶自行甄別,認真核實,必須要成為專業級別的風控能力,否則后果自負。
02
把錢換成黃金埋在地下或鎖保險柜里,是規避風險的重要舉措之一。
否則銀行有人監守自盜把你錢黑了,銀行一推六二五說那是個人行為。你起訴法院讓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官司是很難打贏的。
03
人民幣的法定權利解釋是,錢離手,即代表幣權的轉移。
儲戶把錢存到銀行,錢已不是儲戶個人的錢了,而是銀行的錢。銀行員工私自轉走的是銀行的錢,儲戶如有銀行的存款憑證,銀行必須付錢。
這是常識。
04
為避免上同一樣的當,儲戶們以后到銀行存錢時,一定要落實好以下問題:
1、落實清楚辦理業務的是不是銀行真柜員;2、讓銀行證明錢是存在了你的賬戶上;3,讓銀行保證其行為是銀行行為,不是個人行為;4、讓銀行出具承諾函,保證你存的錢不會被柜員轉走。
05
各位看官,判決書提到,儲戶輕信“高息存款”誘惑,未核實產品真實性,也未當場核對賬戶流水,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你以為錢存銀行了就安全了?
錯!
法院告訴你:都是你的錯,讓你相信我。
所以,以后存錢時,先讓銀行證明產品的真實性,再讓銀行提供對賬流水。
06
以后存錢時,最好先找行長問清楚:哪個員工的工作屬于個人行為,哪個員工行為屬于銀行行為?
07
每一個組織,都是由一個個人組成的。
組織內的人在組織內做事,被法院認定是個人行為。
組織行為又是什么?
08
根據這個案例做一個反向邏輯推論:從銀行貸款,貸款經辦人不在了,是不是也可以認定這筆貸款可以不用還了?
因為根據銀行說詞的邏輯,業務人員不在銀行了就可以不還了?
走銀行的路,讓銀行無路可走!
09
存錢,請到正規銀行存。
打官司,請到正規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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