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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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實踐中,當事人常為推進另案糾紛解決,在提交的結算意見中對關鍵事實作出了明確認定,后在關聯后訴中又試圖推翻該事實。
那么,當事人在另案提交的證據認定的事實,在后訴中能反言嗎?
最高院在《昊永建設(福建)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在另案中為推進糾紛解決、固定權利義務而提交的結算意見所認定的事實,原則上受禁反言規則與誠實信用原則雙重約束,在后訴中不得反言。
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為:關于能否將《處理意見》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處理意見》系昊永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名山區法院)訴請判令水利水電十四局支付工程款時作為證據提交的,欲“證明水利水電十四局已經辦理竣工決算的金額為74055269元,已經支付73759153元,還欠工程款296116元未付”。
二審判決認為昊永公司在名山區法院(2018)川1803民初1352號案件中提交的《處理意見》并非系雙方因該案和解而達成的協議,不能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并基于已查明事實將《處理意見》和昊永公司在另案中的自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院典型案例也對另案結算意見中事實認定的反言效力作出明確指引,核心規則如下:
- 結算意見中的事實認定具有拘束力:當事人在另案中主動提交結算意見,對工程價款、已付款金額、履約情況等關鍵事實作出明確認定,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并非為和解妥協作出的讓步,應受自身行為約束,后訴中不得隨意推翻。
- 反言需滿足法定條件:當事人在后訴中反言,必須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結算意見中的事實認定存在受脅迫、重大誤解,或與客觀事實不符,且需經法院審查認定;僅以 “表述失誤”“未核實”“結算有誤” 等主觀理由反言的,法院不予支持。
- 惡意反言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為規避責任、獲取不當利益故意反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可直接采信結算意見中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同時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對虛假陳述行為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在另案中提交的結算意見所認定的事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意性文件,受禁反言規則與誠實信用原則雙重約束,在后訴中原則上不得隨意反言。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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