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吳碧慧 /文
距離桂林移動原總經理石強出獄應該有兩年多了,當年他因受賄罪一審被判6年,但不服上訴后堅稱自己無罪,最終省公司拿出了證據,其申訴最終也被駁回,不知具體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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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出事 一審被判6年
資料顯示,石強1961年出生,今年就快65歲了。而他當年是在2017年出事被查,這一年他56歲。
石強此前先后擔任廣西移動旗下梧州分公司總經理、桂林分公司總經理等職。可惜的是,55歲后他一直沒有迎來提拔的消息,反而在2017年迎來了被調查。
經查,2004年至2010年,石強利用擔任梧州移動總經理、桂林移動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多家建筑工程公司共計209萬元賄賂,其中大多是對方公司為了感謝石強在項目承攬中的感謝費,甚至還有一家公司為石強支付了兩套房子19萬元的裝修款。
最終,石強一審判刑有期徒刑6年。
不服一審 上訴堅稱“無罪”
然而,石強不服一審判決,發起上訴,其辯稱行賄人對行賄的目的、地點、金額等關鍵事實前后表述不一以及與客觀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且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與石強的關聯。同時,本案中行賄資金的來源和去向缺少客觀證據證實,不能形成閉合的證據鏈,在案證據不能證實石強收受他人錢款的事實。
此外,石強還提供了一份廣西移動某個時段工作會議通知,證實本人在該時期段是在開會,而該會議召開的地點與行賄人和石強供述在柳州開會送錢矛盾。
最終辯護人表示,建議石強二審重審或改判無罪。
有意思的是,期間廣西移動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以證實,石強當時并無參與那場會議,直接推翻了石強當時的辯解。
同時,對于行賄人對送錢給石強的事實作了多次供認,其中對于送錢的目的、資金的來源、送錢的時間、地點、金額也表述清楚、明確,雖然其中有部分事實的調整,但最后都予以確認,這也是符合記憶規律的。
總之最后,駁回石強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吳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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