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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2日20時35分許,李某某駕駛其所有的小型汽車沿省道249行駛至翟莊村北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王某、停在路邊的小型轎車及車邊的該車駕駛員張某某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王某與張某某受傷。肇事后李某某棄車逃逸,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陽谷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王某無責任。經查,小型汽車在甲公司投保交強險;小型轎車在乙公司投保交強險及300萬元商業三者險,張某某系該車駕駛員、投保人。事故后張某某住院治療25天,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后變更訴訟請求為68338.63元。李某某認可事故屬實,但否認逃逸;甲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合理損失;乙公司以張某某不屬本車 “第三者” 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事故責任劃分明確,車輛投保情況屬實,張某某因事故住院25天并產生相應損失。經核定,張某某醫療費61838.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 元(25天 ×30元/天)、交通費(含救護車費用)3250 元,其中醫療費與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62588.63元。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小型汽車投保交強險,甲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8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交通費3250元,共計2125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44588.63元,由承擔全部責任的李某某賠償。關于乙公司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及保險條款,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 “第三者”均排除本車被保險人及駕駛員。張某某作為小型轎車駕駛員、投保人,雖受傷時在車外,但對車輛仍有掌控權,身份未轉化為 “第三者”,故其要求乙公司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甲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某21250元,李某某賠償張某某44588.63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車外受傷,能否認定為該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 并獲得賠償。
一、“第三者” 的認定需嚴格遵循法律及保險條款的界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交強險賠償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 亦排除被保險人及本車車上人員。這一界定的核心邏輯是,被保險人(含駕駛員)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或責任主體,不應因自身駕駛行為導致的損害獲得自身投保保險的賠償,否則違背侵權責任基本原理及保險制度的初衷。
二、駕駛員身份的認定不受空間位置單獨影響。駕駛員作為車輛的實際操控者和管理責任人,其身份的核心是對車輛的支配、管控義務,而非單純的“空間位置”。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規定,駕駛員的職責不僅包括駕駛車輛的過程,還涵蓋車輛停放、臨時處置、事故應對等全流程管理義務。只要駕駛員未將車輛完全交由他人接管、未脫離對車輛的實際控制,其作為 “駕駛員” 的核心身份就不會改變,對車輛的管理職責也未終止。本案中,張某某將小型轎車停放在路邊后,并未離開事故現場,而是停留在車邊,此時車輛仍處于其直接管控范圍內,他對車輛的停放狀態、安全狀況負有看管義務,若需移動車輛、處理突發情況,其仍需履行駕駛員職責,其身份本質上仍屬于被保險人,而非與車輛無關聯的外部 “第三者”。不能僅以空間上脫離車輛為由,將其轉化為保險賠償對象。
三、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需遵循法定承擔順序。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甲公司先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全責方李某某承擔,符合《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立法精神,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明確了保險人與侵權人的責任邊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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