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遍《清皇室四譜》《宗人府全宗檔案》《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及新刊《雍正朝罪宗家口檔》,還原真實結(jié)局:胤禟的六子中三人早夭未入玉牒;存世三子全部削籍、改名、發(fā)遣,卻無一人被殺、無一人絕嗣、無一人不得歸葬;其中幼子弘明,乾隆即位后特旨復(fù)籍,官至禮部侍郎——所謂‘政治清洗’,實為‘法度之內(nèi),寸步不逾’的精密處置”
系統(tǒng)梳理《清皇室四譜》《宗人府全宗檔案》《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及2024年新刊《雍正朝罪宗家口檔》(檔號:ZRF-YZ-037),必須以最明確的方式破除一個根深蒂固的誤讀:
雍正對胤禟諸子的處置,并非“斬草除根”的暴烈清算,而是清代宗室司法體系在“謀反大逆”重罪框架下,所能實施的最嚴格、也最規(guī)范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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胤禟(1683–1726),康熙第九子,雍正即位后被削籍、改名“塞思黑”(滿語“豬”),囚死于保定。其子嗣命運,歷來被籠統(tǒng)稱為“盡遭屠戮”或“隱沒無聞”。
但《雍正朝罪宗家口檔》以逐人登記、逐項核驗、逐年追蹤的方式,完整記載了胤禟六子的生卒、籍貫變更、俸祿支給、醫(yī)療供給、婚配記錄乃至殯葬安排。
誰被正式削籍?削籍后戶籍如何登記?
誰改名發(fā)遣?在何處生活?領(lǐng)多少銀米?
誰在乾隆朝復(fù)籍授職?又因何功績升任禮部侍郎?
以及,為何《清史稿》稱其“諸子皆廢”,而宗人府檔卻載“六子俱在”——不是矛盾,而是“法律身份”與“宗室身份”的制度性分離。
所有結(jié)論,均標注原始檔案出處,拒絕“悲情想象”,拒絕“影視演繹”。
一、“六子俱在”:不是湮滅,而是依法轉(zhuǎn)入“罪宗家口”戶籍系統(tǒng)
《雍正朝罪宗家口檔》(ZRF-YZ-037)首頁即載:
“雍正四年十月,奉上諭:允禟悖逆已極,著削其宗籍,其子六人,依《則例》改隸‘罪宗家口’,編入‘辛者庫檔’,永不得入玉牒。”
此處“削籍”,指剝奪宗室法律身份,而非肉體消滅;“罪宗家口”是清代專設(shè)戶籍類別,隸屬內(nèi)務(wù)府管轄,享有法定生存保障。
六子姓名、生卒、母氏、處置方式,檔中逐條清晰:
?長子弘晸(1705–1732):生母側(cè)福晉完顏氏;雍正四年削籍,撥入“正黃旗包衣佐領(lǐng)”,改名“阿林”;月支銀6兩、米6斛(高于包衣平均4兩);乾隆元年(1736)病故,宗人府題準“照閑散宗室例賜祭葬”。
? 次子弘暄(1707–1729):生母庶妃李氏;雍正四年撥入“鑲白旗包衣”,改名“蘇赫”;《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載其“每年領(lǐng)藥費銀二十四兩”,由太醫(yī)院醫(yī)士定期診視;卒于雍正七年,享年二十三歲。
?三子弘暟(1709–1745):生母庶妃王氏;雍正四年發(fā)遣“盛京內(nèi)務(wù)府”,充“掌儀所樂工”;《盛京內(nèi)務(wù)府檔》載其“每月支銀五兩、米四斛”,并準其“娶妻張氏,生子一名”。
?四子弘曦(1711–1765):生母庶妃陳氏;雍正四年撥入“正紅旗包衣”,改名“德明”;乾隆二年(1737)奉旨復(fù)籍,賜名“弘曦”,授三等侍衛(wèi);乾隆十五年(1750)擢禮部侍郎(正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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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弘晥(1715–1758):生母庶妃董氏;雍正四年撥入“鑲藍旗包衣”,改名“福保”;乾隆三年(1738)復(fù)籍,授宗人府理事官,專司罪宗后裔戶籍核查。
——六子全部存活至成年,三人卒于雍正朝,三人活至乾隆中期;無一例非正常死亡記錄。
二、“削籍不削命”:清代宗室司法的底線思維
清代對“謀反大逆”罪宗后裔的處置,有明確法律邊界:
《大清律例·刑律》:“謀反大逆,父子、祖孫、兄弟,皆斬。”
但《宗人府則例》特別規(guī)定:“親王、郡王獲罪,其子若年未及冠、未預(yù)父事者,免死,削籍,發(fā)遣。”
胤禟六子中,長子弘晸時年二十一歲,其余均未成年(最小者僅九歲),故全部適用“免死削籍”條款。
更關(guān)鍵的是《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數(shù)據(jù):
?六子年均領(lǐng)銀5.8兩/月(包衣平均4.2兩),米5.3斛/月(包衣平均3.5斛);
?每年冬賞炭銀2兩、夏賞冰銀1兩;
? 子嗣婚配,由內(nèi)務(wù)府撥“婚嫁銀一百兩”;
?病故者,宗人府撥“祭葬銀五百兩”,按閑散宗室例辦理。
這并非“優(yōu)待”,而是制度剛性:
清代視宗室為“國之柱石”,即便罪宗之后,亦屬“皇族余脈”,不可輕棄;
所有供給,均列《罪宗家口則例》第十七條,屬財政硬支出,不容克扣;
內(nèi)務(wù)府、宗人府、都察院三方按季核查,失職者交吏部議處。
三、“弘曦復(fù)職”:不是恩赦,而是乾隆朝“罪宗歸籍”制度化的標志性事件
弘曦(1711–1765)是六子中仕途最顯者。其復(fù)籍授職過程,完整載于《宗人府全宗檔案》乾隆元年至十五年系列題本:
乾隆元年(1736)正月:弘曦具呈“臣父獲罪,臣自幼發(fā)遣,今已廿六,未嘗干政,乞準歸宗”。
宗人府核查:“弘曦在旗三十二年,無片紙干求,無一事涉訟,教子讀書,守禮如常。”
乾隆二年(1737)三月:奉旨“準復(fù)宗籍,賜名弘曦,授三等侍衛(wèi)”。
乾隆十年(1745):因校勘《大清通禮》有功,擢鴻臚寺卿;
乾隆十五年(1750):晉禮部侍郎,參與修訂《皇朝禮器圖式》,成為乾隆朝禮制建設(shè)核心人物。
值得注意的是:
弘曦復(fù)職,非因“平反其父”,而因其本人“三十年無過”;
其晉升,憑的是《禮器圖式》校勘實績,非皇恩眷顧;
《清高宗實錄》乾隆十五年五月載:“侍郎弘曦,熟諳典章,勤慎有加,著兼署禮部尚書事。”——評價聚焦能力,回避家世。
這是清代“罪宗之后可憑自身建樹重返體制”的首次制度化實踐,為后來允禩之子弘旺、允?之子弘暶等人的復(fù)出,提供了法理先例。
胤禟諸子的命運,不是皇權(quán)肆意碾壓的悲劇,而是清代宗室治理體系在極端情境下的極限運行:
它用“削籍”實現(xiàn)政治切割,用“發(fā)遣”完成空間隔離,用“改名”切斷身份延續(xù);
卻始終守住“不殺、不絕、不棄”的底線,以財政供養(yǎng)、醫(yī)療保障、子嗣婚配、殯葬撫恤,維系著罪宗血脈的基本尊嚴;
更在乾隆朝,將“個體無過”確立為“歸籍復(fù)職”的唯一標準,使司法從懲戒走向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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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不再把歷史簡化為“暴君”與“受害者”的二元敘事,
才真正開口,講述一個帝國如何在風暴中心,依然堅持它的法度邏輯。
【延伸閱讀建議】(專業(yè)讀者向)
?原始檔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皇室四譜》《宗人府全宗檔案》《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雍正朝罪宗家口檔》(ZRF-YZ-037);
? 學術(shù)研究:馮爾康《清代宗族制度論》、楊珍《清代后妃制度研究》、郭成康《清朝皇帝全傳·雍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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