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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不!
2月1日,重慶警方通報:李某(女,14歲)因矛盾糾紛,邀約劉某(女,15歲)、譚某(女,16歲)、秦某(女,16歲)、馬某(女,16歲)、陶某(女,17歲)五人,對張某(女,18歲)進行辱罵、毆打。目前,警方已依法對6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上個月,還有內蒙古五原縣4名14歲女生因霸凌同齡人被依法治安拘留,廣東湛江3名15歲少年持械打人被行政拘留……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這些案例,都在打破以往對未成年施暴者“難以懲處”的困境,讓校園霸凌治理有了更強硬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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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劉珂君
“未滿16周歲違法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曾被一些人利用,個別未成年人甚至將這條規定當作個人肆意妄為的“護身符”。湛江公安公布的視頻就顯示,少年彭某被抓后表示:“我忘記1月1日14歲就可以拘留了。”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幾點很明確——
14到16周歲,“不再一律不執行,符合例外條件的可執行拘留”,這是打破“一刀切”;
“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這是狠治“屢教不改”;
“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執行拘留”,這是嚴懲“惡劣行為”。
近幾年,我國的法律修訂和司法實踐,都傳遞出年齡不是未成年違法犯罪者“免罰金牌”的鮮明信號。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邯鄲三名初中生殺害同學案主犯不久前被判無期徒刑,我國首次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罪犯頂格判罰。
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懲戒也是教育的一種有效方式。對于出現嚴重問題的孩子來說,一味縱容,只會貽害無窮。
一些屢教不改的孩子,在合適的年齡段,及時地警示、適當地懲戒,對其一生的人格養成和品性矯正,是一種值得肯定的干預,有助于其戒斷以往的惡劣行為,改過自新。
值得關注的是,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壓實了學校的主體責任。以校園欺凌為例,從以往案例來看,學校不愿管、不敢管,同樣是導致校園欺凌難以遏制的原因。針對部分學校存在的瞞報、漏報、輕處欺凌行為等問題,新法明確規定,學校明知發生嚴重校園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卻未按規定報告處置的,將被責令改正,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這也倒逼學校從“事后補救”轉向“事前預防”,建立健全校園欺凌防控長效機制。
新規亮劍,也是一種教育。學校、家長應該了解,學生更應該了解,敬畏法律、嚴守法規,這是一堂嚴肅的人生必修課。
原標題:《央媒:對未成年施暴者“難以懲處”困境被打破,校園小霸王難再橫行》
欄目主編:戴慧菁
文字編輯:宋慧
本文作者: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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