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秀全 李金萍
典型案例
初冬的雪飄向窗臺時,張妍總會想起多年前陳峻說過的話。那時,兩人正沉浸在戀愛的甜蜜里。談及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時,陳峻揉著她的頭發笑得坦蕩:“登記在誰名下都一樣,結了婚,這房子就是咱倆的。”
2012年6月,北京香河園小區803室的購房合同正式簽訂,總價款380萬元。合同簽訂當天,陳峻主動結清了4.3萬元的居間費,并向賣方轉了30萬元購房定金。幾天后,張妍收到一筆150萬元的匯款,附言欄寫著“房款”二字,匯款人是陳峻的父親。張妍隨即將這筆錢連同自己的積蓄共230萬元一并劃轉給了賣方。陳峻則獨自承擔了20.25萬元的各項稅費,之后又補充支付了20萬元房款。兩個月后,以張妍名義辦理的100萬元房貸獲批。最終,房產證上順利落下張妍的名字。
由于陳峻收入更高,他主動攬下了大部分房貸月供。最初的日子里,兩人會在晚飯后一起計算還款進度,憧憬著在這個屋子里添一張嬰兒床、養一只胖貓。然而,生活的劇本往往不會按預期上演。陳峻工作越來越忙,極少著家。張妍跳槽到初創公司后,工作壓力很大,常常整夜失眠。甜言蜜語變成了分歧爭吵,曾經一起挑選的沙發成了兩人的楚河漢界,共同布置的陽臺只剩荒蕪……兩人早已經沒了籌辦婚禮和登記結婚的心思。決定分手那晚,沒有歇斯底里的爭執,只有長久的沉默和彼此眼底的疲憊。“就這樣吧,咱們好聚好散。”張妍聲音沙啞地說。陳峻沉默良久,輕輕地點了點頭。
感情可以用一句“算了”畫上句號,價值千萬的房產卻無法輕易切割。“房子歸你。定金、中介費、我爸轉的錢、稅費以及我補交的房款,加起來224.55萬元。你這邊付了80萬元、貸了100萬元。算下來,我出資占比55.5%,房貸和裝修那些我就不計較了。現在,房子差不多值1000萬元,你給我500萬元就行。”陳峻的語氣盡量保持平和,手指在計算器上輕輕敲擊。
“這房子是我單獨所有,就算升值了也和你沒關系。你當初給的錢,就算不是贈與,也只是我欠你的債,我頂多把本金還你。”張妍平靜地說。陳峻猛地抬頭,眼里滿是錯愕,喃喃道:“你變了。”“人總要經歷點兒事才會成長。”張妍別過臉,避開陳峻的目光。第二天,陳峻拖著行李箱離開了這個曾經被稱為家的地方。
一個月后,張妍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陳峻以共有糾紛為由將張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她按照55.5%的出資比例,返還購房款及相應的增值收益。起訴狀里,陳峻詳細羅列了每一筆出資記錄,稱房子雖登記在張妍的名下,但實際是為結婚購買的共有財產。如今,房屋市值已達1300萬元,他理應獲得相應的份額。
法庭上,張妍的答辯條理清晰:“第一,陳峻自始至終都知道房屋登記在我個人名下,從未提出過異議,這說明他認可房屋歸我單獨所有;第二,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即便不認定為贈與,也只能算是債權,不能構成房屋共有的法律基礎。”在提及150萬元的房款性質時,張妍主張這筆錢是陳家的贈與,但拿不出任何書面證據。考慮到這筆款項的支付時間與購房款繳納時間高度契合,法院最終未采信她的這一說法。
經專業機構評估,涉案房屋市值為1016.13萬元。法院查明,陳峻自愿以200萬元作為出資基數,放棄了共同還貸部分的主張,其自行支付的中介費被視為自愿負擔。考慮到稅費是購房必需的合理支出,且兩人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法院認定稅費應由雙方共擔,因此對陳峻主張稅費部分的增值收益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確認陳峻在380萬元購房款中出資200萬元,出資比例為52.63%。鑒于張妍無法證明該出資為贈與或債務,判決其返還陳峻購房款及增值收益共計534.79萬元,駁回陳峻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妍毫不猶豫地提起了上訴。她始終覺得,那段感情不該被如此冰冷地量化。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雖涉及房產增值歸屬,但本質上屬于婚約財產糾紛。從案件事實來看,雙方是基于真摯的感情籌備結婚,購房目的是作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投資獲利,這與單純的財產糾紛有本質區別。綜合考量兩人曾經的情感基礎、購房的初衷以及出資的實際情況,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酌定由張妍返還陳峻350萬元。
律師分析
本案為何不是共有糾紛反而是婚約財產糾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在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本案中,陳峻與張妍之前是戀愛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以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財物;在戀愛期間,雙方購買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將此作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產投資。因此,本案屬于婚約財產糾紛。
戀愛期間,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并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時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而言,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共同出資購房的,雖然最終未進入婚姻關系,但共同買房的行為與雙方的感情基礎以及期望締結婚姻、長久共同生活的初衷緊密相關,與其他單純的投資收益行為存在明顯不同。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不能簡單以投資收益原則處理糾紛,即不能將支付購房款比例與房屋的歸屬、增值收益的分割比例等直接掛鉤,而是要綜合考慮實際案情,對房屋權屬及補償數額作出相應認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