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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6年,王建國、李強、趙磊三人計劃共同出資購買一套位于北京的公有住房。因政策限制,公房需登記在個人名下,三人遂與朋友孫偉協商,由其作為名義承租人和未來產權人,代為辦理更名及后續“公轉私”手續。
三方達成口頭約定,并簽署《共同出資購房協議》,明確:
房屋總價135萬元,三人各出約55萬元,合計165萬元(含稅費);
孫偉僅為名義持有人,無實際出資,不得擅自處分房屋;
房屋購入后由三人共同占有使用,并在“公轉私”完成后對外出售,按比例分款。
協議雖由三人簽署,但多處關鍵條款手寫“孫偉”名字并按有指印。孫偉另出具《聲明》稱:“本人未出資,僅代持,無權干涉產權處置。”其母親與配偶亦書面確認該事實。
隨后,三人通過孫偉賬戶向原承租人支付定金、房款,并自行承擔清租費、供暖費、置換費等全部費用,總計159.5萬余元。所有合同、付款憑證、票據均由三人保管。
2017年,孫偉配合簽署《公房出售協議》,啟動“公轉私”程序。但2018年,孫偉單方面向房管部門撤回申請,導致房屋無法取得獨立產權,三人合同目的徹底落空。
三人遂起訴,請求:
解除《共同出資購房協議》;
孫偉返還全部已付購房相關款項。
孫偉辯稱:
從未見過該協議,“孫偉”簽名非其所寫;
自己才是真實買家,曾轉賬130萬元給趙磊用于購房(另案已調解為借款);
只同意退還王、李二人各44萬元,拒還趙磊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解除《共同出資購房協議》;
? 孫偉分別向三人返還:
王建國:49.754萬元;
李強:47.985896萬元;
趙磊:46.8萬元;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兩大焦點展開:
第一,孫偉是否為協議當事人?
協議雖無其簽名,但多處手寫其名并按指印;
孫偉曾出具《聲明》承認“未出資、僅代持”;
其母與配偶亦書面佐證;
孫偉申請指紋鑒定后又拒繳費用,視為放棄抗辯。
→ 法院認定:孫偉知情且系協議一方,應受約束。
第二,協議能否解除?
合同目的是“取得產權后出售分利”;
孫偉擅自撤回“公轉私”申請,導致房屋始終為公房,無法過戶或交易;
該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 符合《合同法》第94條,依法解除。
第三,款項是否應返還?
所有購房款、稅費、清租費等均由三人實際支付;
孫偉作為名義承租人,已實際享有房屋使用權;
其所謂“130萬元購房款”已在另案中作為借款處理,不得重復抵扣。
→ 已履行部分應恢復原狀,孫偉須全額退款。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揭示了“借名購公房”中的風險與應對策略:
一、協議形式瑕疵不等于無效,關鍵看實質合意。
即使名義人未簽字,但通過聲明、指印、親屬證明、資金流向等,仍可證明其知情并同意。建議:重要文件務必本人簽署,或同步錄音錄像留證。
二、“公轉私”是公房借名的核心環節,必須全程監控。
公房無法直接過戶,必須完成“承租人變更+公轉私”兩步。若名義人中途撤回,整個安排將崩盤。務必在協議中明確其配合義務及違約責任。
三、資金混同易生爭議,務必清晰備注用途。
本案中130萬元被另案認定為借款,若無調解書,極易引發“到底是投資還是借貸”的拉鋸戰。所有轉賬應備注“購房出資款”,避免性質模糊。
特別提醒企業或多人合購者:
不要依賴“信任”代替書面約定;
所有支出保留原始憑證;
對名義人的行為設置制約機制(如共管賬戶、違約金條款)。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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