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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陳靜與被告陳勇系親姐弟,陳勇與被告林芳原為夫妻。2016年,因子女上學需要,陳靜決定在京購房,但受限購政策影響,遂與弟弟陳勇及弟媳林芳協商,以陳勇名義購買一號房屋。
2016年8月19日,三方簽署《借名購房協議》,明確約定:一號房屋雖登記在陳勇名下,但實際所有權歸陳靜所有,全部購房款(含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陳靜承擔。協議簽訂前后,陳靜向開發商甲公司、乙公司等支付首付款共計約142萬元,并自2017年1月起每月向陳勇還款賬戶轉賬1.27萬至1.34萬元,持續還貸逾六年。
2016年12月,房屋交付,陳靜收房并委托甲公司對外出租。同月,不動產權證辦至陳勇名下。
后因陳勇與林芳婚姻破裂并涉離婚訴訟,林芳主張一號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稱購房款實為陳勇經營的個人獨資公司資金,陳靜僅是代付。她還提交一份婚內財產協議,聲稱房屋已歸屬其個人。陳靜因名下已有住房,無法辦理過戶,遂起訴要求陳勇、林芳共同返還其已支付的購房款共計420萬元。
二、裁判結果
被告陳勇、林芳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陳靜支付一號房屋的購房首付款及貸款合計420萬元。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陳靜提交的《借名購房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結合銀行流水可見,首付款由陳靜直接支付至開發商賬戶,月供長期、規律轉入陳勇還款賬戶,且房屋自交付起由陳靜實際控制并出租,足以認定其為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林芳辯稱購房款來源于陳勇公司,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陳靜賬戶資金屬于公司財產,法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婚內財產協議簽訂于借名協議之后,不能對抗已成立的借名買房關系及實際履行事實。
鑒于陳靜因限購政策無法辦理過戶,其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具有合同與事實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構建“三位一體”證據鏈:
? 書面協議——三方簽署的借名購房協議,鎖定權屬約定;
? 資金閉環——首付款直付開發商、月供長期穩定轉賬,排除“贈與”或“借款”歧義;
? 實際占有——收房、裝修、出租均由陳靜操作,印證真實控制。
即便名義人配偶事后反悔、制造婚內協議或質疑資金來源,只要出資人證據扎實,法院仍將保護真實權利。
律師建議: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涉及親屬關系時更易引發糾紛。若確需操作,請務必:
簽署書面借名協議(最好三方簽字);
所有款項從本人賬戶直接支付,避免經手他人賬戶;
保留收房、裝修、出租、物業繳費等占有使用證據;
一旦出現爭議苗頭,立即咨詢專業律師,及時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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