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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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自媒體人劉虎因發布涉及成都市某縣委書記的報道,被成都警方以涉嫌“誣告陷害罪”與“非法經營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此事迅速在媒體圈、法律界及公共輿論場引發廣泛關注,像一堂突如其來卻又不可避免的公開課,迫使我們不得不嚴肅思考:在法治的框架下,輿論監督的邊界何在?權力的謙抑與權利的克制又該如何平衡?
本案之所以敏感且復雜,在于它精準地嵌入了多個維度的緊張關系。一方面,是公民和媒體對公權力進行監督的憲法權利;另一方面,是公民個人(包括官員)不受誣告陷害、享有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一方面,是自媒體時代表達渠道的多元與活躍;另一方面,是網絡信息泥沙俱下、真假難辨的客觀現實。警方將“非法經營罪”與“誣告陷害罪”并列偵查,更將“行業經營模式”與“個體言論內容”雙重法律風險同時擺在臺面,使得這場討論同時穿越刑法、民法與傳媒倫理的交叉地帶。
首先,我們需要厘清法律要件,是理性討論本案的起點。輿論的激辯不應淹沒法律的準繩。根據《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捏造犯罪事實”并“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這意味著,僅僅是內容失實、批評尖銳,甚至對官員提出“作風霸道”等指責,都未必構成本罪。關鍵要看,相關文章是否無中生有地杜撰了足以啟動刑事調查或被追究的具體犯罪行為(如受賄、濫用職權等),以及是否有證據證明文章發布者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將對方“送進監獄”。
同樣,“非法經營罪”在此語境下的適用,也絕非“收錢寫稿”那么簡單,而必須論證其行為是否屬于司法解釋中明確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警方的初步立案,只是程序的開端,其最終能否獲得法庭支持,完全取決于證據鏈是否足以滿足上述嚴苛的構成要件。公眾在圍觀時,應避免以“因言獲罪”或“絕對正當”的先入之見取代對證據與法條的具體審視。
此案更深刻的命題,在于為“監督權”與“名譽權”劃定一條清晰且可預期的界線。對于公職人員而言,其名譽權因涉及公共利益而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接受更嚴格的輿論監督,這是現代政治的通例。然而,這種克減絕非無限。監督的正當性,來源于事實的扎實性與動機的公益性;它不能豁免核查的基本義務,更不能異化為惡意中傷或流量工具。劉虎案中,警方介入調查本身,無論結果如何,都是一次強烈的信號:那種認為“只要對象是官員,任何不實言論都可免責”的認識,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監督的勇氣值得尊敬,但監督的理性與專業更值得追求。真正的、可持續的輿論監督,其力量應源于事實的鋼印,而非情緒的流量。
此案對于所有內容生產者,尤其是一線媒體人,是一次沉重的風險警示。 它警示我們,在追求真相的道路上,不僅要有“踩雷”的勇氣,更要有“排雷”的智慧。這包括:對可能涉及刑事指控的核心事實,進行交叉印證與證據固化的極限努力;在行文措辭上,警惕使用未經司法認定的煽動性、定罪式語言,而更多采用客觀陳述;在經營模式上,確保收入來源的合法性與透明度,與報道對象保持清晰的利益防火墻。法律不會保護以“監督”為名的魯莽,只保護在合法合規框架下的盡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法律條款適用主體涵蓋性來看,條款中的“行為人”未限定為特定主體,自然人、媒體機構及其他組織均包含在內。但報道中若存在以下三種情況均會被追責:
1,在新聞報道或輿論監督中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
2,使用嚴重失實內容,且未進行合理核實,導致他人名譽受損的;
3,在新聞報道或輿論監督中,使用侮辱性言辭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名譽的;
該條款的設立,旨在平衡新聞自由、輿論監督與個人名譽權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它既保護了新聞媒體和公眾進行監督和報道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明確了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律邊界,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應用中,這一條款既體現了對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的重視,也強調了保護個人名譽權的重要性。在享受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權利的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印發《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這一規定明確了行為人的權利和責任。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典》以及相關規定,公眾開展輿論監督活動,只要堅持“實事求是,有理有據,客觀公正”地報道,不捏造或歪曲事實,不造謠誹謗、不惡意中傷,開展輿論監督活動是受保護的,也是行使公民正當合法權利的一種方式。
目前,劉虎案仍在偵查之中,一切事實尚未經法庭質證最終認定。此時,任何對劉虎“有罪”或“無辜”的斷論都為時過早,也非輿論應扮演的角色。公眾最應期待的,是一個嚴格依法、公開透明的司法過程。唯有通過嚴謹的程序,讓證據說話,讓控辯雙方充分交鋒,才能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案件的最終判決,將不僅僅關乎劉虎個人的命運,更將為“自媒體時代如何行使監督權”提供一個至關重要的司法判例,其標桿意義將遠大于個案本身。
這堂由劉虎案開啟的公開課,其核心講義是:法治,是平衡一切權利沖突的終極平臺。無論是監督的權利,還是被監督者的權利,都必須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一個健康的社會,既需要媒體與公民秉持公心、依法監督,刺破不應存在的黑幕;也需要所有人在行使權利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避免滑向侵權的深淵。我們期待司法機關通過此案的審理,能夠清晰地描繪出這條邊界,讓監督者更有底氣,讓守法者更有信心,讓法治的信念在每一次這樣的公共討論中,變得更加堅定。
(作者系資深法治媒體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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