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法院旁聽一個物業費案子,有個業主直接問法官:““不交稅違法我知道,那不交物業費違法嗎?”法官愣了一下,沒馬上答。這話聽著像抬杠,其實戳中了很多人心里的疑惑——交錢這事,到底是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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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不是國家收的稅,這點很多人不清楚
《民法典》寫得明明白白,這是你和物業公司簽的合同,屬于買賣服務的錢。就像你點外賣沒給錢,商家只能找你賠,不能報警說你違法。物業也沒權停你電梯、刷不開門禁,最高法早說過,這是侵犯你的房子所有權。
簽了字就一定得認?也不一定
很多小區前期物業是開發商自己定的,根本沒開業主大會。合同還是他們單方面印的,條款寫得模模糊糊,比如“服務標準按行業慣例”,結果啥叫慣例?誰來定?《民法典》規定,這種沒提醒你注意的格式條款,可以主張無效。你真要較真,讓他們拿出當時怎么跟你說明的證據,他們未必拿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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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不是拍腦袋決定的
三種情況才站得住腳:房子一直沒交給你,空著沒住又提前報備過,或者物業長期失職——比如垃圾堆成山、消防栓沒水、監控全黑,而且你有照片、投訴記錄、鄰居簽字。但光說“保潔不勤快”“綠化差一點”,法院一般不支持不交,頂多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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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有個案子,物業要全額,法院把漏水維修也拉進來一起調,最后雙方都讓了一步。這說明法官看的不是誰嗓門大,而是誰證據實、道理正。
維權不是對抗,是按規則說話。你不是在跟物業賭氣,是在核對對方有沒有把活干到位。合同在哪兒、服務差在哪兒、證據留沒留,這三樣擺出來,話才說得硬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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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不是人頭稅,也不是面子錢。它是一份買賣協議,你付錢,對方履約。沒履約,那你當然有權不按原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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