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引領廣告行業公平競爭,反對虛假宣傳、數據造假、商業詆毀等廣告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廣告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踐,制定本自律指引。
一、廣告營銷活動中經營者應當恪守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守商業道德,自覺維護競爭有序的廣告市場秩序。
本指引所稱的經營者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以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三、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四、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示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五、廣告中引用出自第三方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反對在無統一標準或細分范圍過窄的行業、領域宣傳“第一”“領先”,或者對廣告語以消費者難以辨明的方式進行補充說明,誤導消費者。
六、廣告中涉及產品測評內容的,其測評標準應當符合科學性、公正性原則,存在國際或行業公認測評標準的,應當優先采用。就同類產品同一性能開展測評的,應當采用統一的方法及評價體系。測評信息的展示應當全面、客觀、準確,不得通過選擇性披露、斷章取義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七、經營者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應當避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為此,應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不在搜索結果中展示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二)在搜索結果中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三)在搜索結果中標明廣告主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或注冊商標等足以使消費者識別廣告主身份的信息。
八、廣告中涉及有獎銷售內容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符合相關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不得包含“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
九、經營者不得通過技術手段或者提供工具,對他人合法正當的廣告采取屏蔽、攔截、過濾、覆蓋、遮擋、快進等限制措施,干擾、妨礙、破壞其廣告服務的正常運行。
十、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與廣告檔案,對廣告數據的傳輸、存儲、展示等環節進行規范,確保廣告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十一、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網絡設備、操作系統優勢或提供專門工具,非法攔截、 篡改或覆蓋他人合法廣告的正常下載、安裝、跳轉路徑,干擾用戶自主選擇,妨礙、破壞他人合法提供廣告服務的正常運行。
十二、經營者在未獲合法授權或無合理依據時,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下列干擾廣告效果真實歸屬的行為:
(一)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自身廣告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將用戶引流至指定渠道;
(二)利用靜默安裝等用戶無感知的技術手段,篡改正常、透明、可驗證的廣告歸因鏈路的行為;
(三)其他以牟利為目的干擾或破壞廣告歸因鏈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的行為。
十三、經營者所提供的廣告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不得通過插入、搭載、鏈接或者劫持等技術手段,及雇傭真人點擊、虛構訪問軌跡等人工手段,偽造廣告曝光、點擊、互動、轉化等流量數據,制造虛假廣告效果,騙取廣告收益,誤導廣告主投放決策,破壞公平競爭環境。
十四、經營者不得濫用其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其他經營者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廣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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