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國家醫保局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信息摘錄)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郝某剛犯受賄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魯0283刑初61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郝某剛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事實的證據與一審相同,主要事實如下:
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剛擔任平度某醫院骨科負責人,主持工作。2012年6月至2022年8月,郝某剛利用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為醫療器械供應商李某剛和陳某軍在醫療器械采購、使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剛238.498萬元,收受陳某軍共計127.147萬元,以上共計365.645萬元,上述錢款被用于其家庭和個人消費支出。
2010年,李某剛邀請醫院設備科負責人徐某寶和郝某剛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鋼板類醫療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剛同意后,李某剛和陳某軍二人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均進入醫院采購目錄。每月底供應商向被告人郝某剛核對使用明細,由郝某剛在核對單據上簽字后再與設備科進行確認,供應商提供發票簽字后交財務付款。
2012年5月,李某剛主動與郝某剛約定,每月按照使用鋼板類醫療器械(部分利潤低的除外)價格的30%以現金形式給予回扣,其中郝某剛單獨占鋼板價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剛個人收受回扣238.498萬元,該部分回扣被郝某剛與家庭財產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個人消費。
2013年底,陳某軍主動與郝某剛約定,每月按照使用創生鋼板類醫療器械價格的40%左右、關節類醫療器械的20%左右給予回扣,以銀行轉賬方式轉賬到郝某剛實際控制的賬戶,由郝某剛與科室平分。從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郝某剛個人收受回扣127.147萬元,該部分回扣被郝某剛與家庭財產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個人消費。
郝某剛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是:郝某剛對器械供應商沒有推薦和建議、評價的權力,其每月對鋼板類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簽字核對與器械供應商的結算沒有關系,即使郝某剛客觀上對供應商提供了幫助,但因既沒有請托、也沒有收錢,郝某剛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郝某剛對于手術耗材的使用屬于醫生處方權,應當認定郝某剛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平度市人民法院綜合評判如下:
第一,上訴人郝某剛系國家工作人員。根據郝某剛的任職文件、平度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相關文件、中共平度市衛生健康局黨組相關文件等可以證明。第二,上訴人郝某剛收受賄賂系基于其作為科室負責人的公共管理職權。首先,證據證實郝某剛對于鋼板類耗材進入醫院供應商目錄具有一票否決權,為保證李某剛、陳某軍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使用量,郝某剛作為骨科負責人,拒絕其他代理商供貨、控制鋼板的供應商數量。其次,證據證實郝某剛作為骨科負責人,在手術鋼板類耗材的使用過程中,通過直接要求或以回扣分配的方式,引導科室醫生使用李某剛、陳某軍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再次,證據證實因平度某醫院對鋼板類醫療器械實行零庫存制度,事實采購是在術后完成,郝某剛對耗材明細表的核對簽字,是醫院完成鋼材類醫療器械采購的重要環節,亦是醫院耗材結算的必要前提,該行為對于實際采購具有直接的支配影響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郝某剛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根據本案事實,受賄人作為骨科負責人和臨床醫生,將醫藥產品采購中的公共管理權和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處方權作為籌碼,與企業進行利益交換,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達30-40%。違規行為持續10年,代理商與醫務人員利益深度綁定,也側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價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行賄企業通過帶金銷售方式提升自身產品“競爭力”,非法擠壓和侵占誠信經營企業的合規生存空間,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山東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醫學界”力求所發表內容專業、可靠,但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做出承諾;請相關各方在采用或以此作為決策依據時另行核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