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的代入感
人能做到超然嗎?先回答問題:能,但只是相對,做不到絕對超然。或者可以理解為超然程度或大或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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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到老師跟我媳婦打電話,說孩子的學習情況,感覺很熟悉。這不就是我媳婦經常勸導其他孩子家長的話嗎?怎么到自己孩子身上她就繃不住情緒,一切都無所適從了呢?
幫助孩子的人沒有變,但是針對的對象和環境變了。這一變,人就會全身心地投入某種狀態,就有了深深的代入感,沒有辦法超然了。
這就讓我想到了我們的刑事辯護,辯護律師一旦作為辯護人,就有了深深的代入感。就像剛才老師給家長打電話的那個例子一樣,對于自己代理的案件,怎么可能做到超然事外呢?
超然只是一種追求,沒有辦法真正做到。生活如此,工作也一樣。
不過話又說回來,這種代入感才能讓我們更加全身心投入辯護的狀態,反復琢磨案件,打磨更佳的辯護方案。
刑事辯護從來不是冰冷的法條堆砌,而是帶著對被告人的共情、對案件細節的理解,還原事實,爭取被告人合法權益最大化。
代入感是讓辯護從訴訟流程到實現有效辯護的關鍵。
第一,代入被告人的處境,讀懂事實背后的事實。
被告人要么身陷羈押、情緒崩潰,要么對法律一知半解、表述混亂,甚至會因為恐懼、愧疚隱瞞關鍵細節。代入會讓帶著律師的專業視角,站在被告人的身份、經歷、認知里去聽他的陳述。比如,被告人為什么會做出這個行為?當時的場景、情緒、客觀條件有哪些?他口中的“一句廢話”,可能就是案件的關鍵辯解點;他刻意回避的細節,可能藏著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主觀惡性輕微等核心依據。有了代入感,律師就會把“碎片化的供述”還原為“完整的案件事實”,形成有效的辯護意見。
第二,代入案件的場景,準確解讀證據。
定案依賴證據,但卷宗內證據往往是靜止的,很可能導致片面的誤讀。比如,一份勘驗筆錄可能遺漏了現場的環境細節,一份證人證言可能帶著主觀偏見,一份鑒定意見可能忽略了客觀條件的影響。代入感,讓律師思維更接近于案件“親歷者”:站在案發現場,還原行為的時間、空間、動作邏輯;結合被告人的職業、生活習慣,判斷其行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過失還是意外。這種對案件場景的沉浸式還原,才能找到控方證據的漏洞,讓辯護意見更有“事實支撐”。
第三,代入辦案者的視角,打造“能被采納的辯護意見”。
刑事辯護的最終目標,是讓法官、檢察官認可辯護觀點,而非單純的“自說自話”。代入裁判者的視角,就是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思考其審查案件的邏輯;甚至會從偵查人員的視角,發現取證過程中的程序瑕疵、證據鏈的斷裂點。比如,控方的舉證重點是什么?裁判者最關注的定罪要件、量刑情節有哪些?哪些辯護意見是有法律依據、有事實支撐,能被納入裁判考量的?哪些觀點是空洞的、無依據的,容易被直接駁回?這種代入,能讓律師的辯護意見更具“針對性”和“說服力”。辯護律師更具理性、更有條理、更貼合司法裁判邏輯,讓辯護意見變成“影響裁判的關鍵因素”。
最后再反過來說一句:要注意理清代入感邊界。辯護律師的代入是“沉浸式的、客觀理性的理解”,而不是共情泛濫;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找事實、找法律、找法理,把代入后發現的事實、細節、情理,轉化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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