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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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不少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此前生效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如事實認定偏差、法律適用錯誤),導致執行結果損害自身合法權益。
那么,執行中發現原裁判有錯誤,應申請再審還是提出執行異議?
周軍律師結合二者核心區分、適用場景及實操要點為您詳細解讀,助力當事人精準選擇救濟路徑、規避風險。
一、核心區分:申請再審與執行異議,本質不同、各司其職
很多當事人混淆二者,核心是未分清“糾正裁判錯誤”與“糾正執行錯誤”的本質區別:
1. 針對對象不同(核心區別)
申請再審針對生效裁判本身,聚焦“裁判的實體錯誤”,比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目的是撤銷或變更原生效裁判,從根源上糾正錯誤;執行異議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如執行措施違法、超范圍執行)或執行標的權屬(如對執行的房產主張所有權),不涉及生效裁判本身的對錯,僅糾正執行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2. 救濟目的不同
申請再審的目的是“糾錯”,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推翻原生效裁判的錯誤結論,重新作出公正裁判,徹底解決實體爭議;執行異議的目的是“阻卻執行”或“糾正執行不當”,比如阻止法院拍賣自己的合法財產、要求法院撤銷違法的查封措施,不改變原生效裁判的內容。
3. 法律依據與程序不同
申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審判監督規定,需在裁判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由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啟動再審后重新審理案件;執行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及相關執行規定,需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前提出,由執行法院書面審查,審查期限較短,且不涉及實體審理。
二、適用場景:精準判斷,選對救濟路徑
結合實務常見場景,明確兩種救濟方式的適用情形,幫你快速判斷:
1. 應申請再審的情形(聚焦裁判錯誤)
執行程序中,發現生效裁判存在以下實體錯誤,只能通過申請再審救濟,執行異議無法解決:(1)原裁判認定的案件事實錯誤(如誤將無關款項認定為借款);(2)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如混淆民間借貸與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3)原審審判程序違法(如未傳喚當事人缺席判決、關鍵證據未經質證);(4)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結論。
2. 可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聚焦執行錯誤)
僅當執行行為本身違法,或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且不涉及裁判錯誤時,才可提出執行異議:(1)執行行為違法(如法院超標的查封、違規拍賣、未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屬(如法院執行的房產,實際為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可提執行異議阻卻執行)。
需特別注意:若僅認為生效裁判錯誤,卻錯誤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以“異議不針對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為由駁回,此時再申請再審,可能因超過六個月時效而喪失權利。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程序的核心是實現生效裁判確定的權利,而非糾正裁判錯誤;再審程序才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審判監督程序。執行中發現裁判錯誤,選對救濟路徑,才能高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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