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買方構成善意取得,您一般無法直接向其要回物品。根據法律規定,當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從無權處分人(撿到您物品的人)處購得物品,且已完成交付或登記,買方即構成善意取得。此時,物品所有權已轉移至買方,您只能向撿到物品的人主張侵權賠償,要求其賠償物品價值損失。
若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您有權要求其返還物品。例如,買方明知物品是您丟失的仍低價購買,或未支付合理對價,或未完成交付、登記等法定要件,則不構成善意取得。此時,您可憑借物品所有權證明(如購買憑證、身份信息等),要求買方返還物品;若買方拒絕,您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追回物品并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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