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消防
眼看就要過年
打工人心里盤算的都是趕緊做完這單
好揣著錢回家團圓
然而
溫州市蒼南縣望里鎮一男子
因一時僥幸
換來11日拘留
而這一切的根源
是一次違規動火作業……
案件回顧
2025年12月26日
蘇某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
在蒼南縣望里鎮祺臨村室外堆垛旁
使用割炬進行切割作業引發火災
造成涉事企業財產損失
現場無人員傷亡
且在動用明火作業前
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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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了解
起火原因為
蘇某某在切割作業時掉落的火花
引發周邊可燃物所致
蘇某某的行為
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蘇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
面對處罰結果,蘇某某對自身安全意識淡薄、心存僥幸的違法行為懊悔不已。
蘇某某
都怪自己安全意識太淡薄,總想著就一會兒功夫,不會出事。為了省點事、趕點工,把規矩全拋在腦后,現在想想真是后怕!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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