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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只是感情的相守,更牽扯著共同的經濟往來與責任擔當。夫妻婚內共同貸款買房是很常見的事,但當婚姻走到盡頭,房貸該怎么分、誰來還,往往成為雙方爭執的核心。
實踐中,不少夫妻離婚時沒把債務清算到位,事后矛盾不斷;還有些人以為約定了財產分割,就能對抗銀行等債權人,其實并非如此。本文結合相關案例,給大家實用的參考。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與被告金某于2001年登記結婚,2019年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涉案民事調解書已生效。調解書第五條明確約定,登記在田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區的房產(下稱“2041房”)歸婚生子所有,雙方需于2019年9月1日前還清該房按揭貸款,且貸款由二人各負擔一半,貸款結清后田某負責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2017年,原告為購買2041房向某某銀行貸款810,000元,年利率為5.39%,分120期歸還,還款賬號尾號7206。該房屋于2018年登記在原告名下,并登記了銀行貸款抵押信息,截至2019年6月20日該房屋剩余貸款本金703,354.94元。自2019年7月至2024年3月,貸款歸還57期共計498,554.49元。2024年4月10日,原告辦理提前結清貸款手續,歸還342,389.84元結清貸款,其中本金341,316.68元、利息1,073.16元。上述還貸款項合計840,944.33元。2024年11月22日,2041房的抵押登記信息已經滌除。
2021年3月17日,被告通過其名下尾號5036銀行賬戶向原告名下尾號2500賬戶轉賬80,000元。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6日,被告通過其名下銀行尾號5036銀行賬戶陸續向原告名下尾號7206銀行賬戶轉賬13筆9,000元(其中5筆備注了“房貸”或“還房貸”),共計117,000元。被告僅支付了上述部分貸款之后就拒絕償還剩余貸款。
法院認為
經羅湖法院組織調解,原、被告就婚姻、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該院以某第2號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該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該調解書第五條明確登記在原告名下的2041房歸金J所有,原、被告應在2019年9月1日前將該房產的按揭貸款償還完畢,該按揭貸款由雙方各負擔一半。由于該條調解協議僅約定了各半負擔按揭貸款,并未具體明確最終的還貸金額和各自還貸數額,現原告依據實際歸還的貸款數額提起本案訴訟,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雙方離婚后系爭房屋的貸款還款共計840,944.33元,被告應承擔其中的一半即420,472.16元。原、被告關于被告已先行給付的197,000元在被告應負付的貸款中予以扣除的意見,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準,故被告還應支付原告還貸款項223,472.16元。關于被告辯稱的本案貸款權益應由金J作為原告起訴,因本案貸款已由原告結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調解協議的約定負擔一半,故被告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雖辯稱雙方曾口頭相互認同抵銷1292號民事調解書項下互付金錢的義務,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關于原告主動提前償還剩余貸款系其自愿的利己行為,原告無請求權基礎的觀點,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判決:
一、被告金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田某223,472.16元;
二、駁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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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來源:
(2024)滬0114民初30303號
王律提醒
第一,離婚不只是“一別兩寬”,共同債務務必徹底清算。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盡量一次性把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宜敲定。尤其是房貸,不僅要約定分擔比例,還要明確還款人、還款期限、金額核算方式以及逾期責任,避免遺留糾紛。
第二,分清債務歸屬,恪守履約義務。
婚內為共同生活、買房所借的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也需共同承擔;若通過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債務歸一方,該方就要主動履行。否則另一方代為還清后,有權追償,拒不履行還可能產生額外的逾期利息和訴訟費,造成更大損失。同時,還款時要留存好所有憑證,轉賬時備注清楚款項用途,口頭約定盡量落實為書面文件,避免后續舉證困難。
第三,夫妻間的財產分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判、調解離婚,就夫妻財產分割已經作出處理的,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仍然有權向雙方主張。即對于夫妻財產分割處理,僅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對于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故意通過分割財產逃避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起訴撤銷相關約定。
婚姻非兒戲,離婚當慎行。
關系終結不僅是情感的告別,更要做好經濟上的收尾。
夫妻雙方應盡量在離婚時一攬子處理好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宜,杜絕后續因遺留問題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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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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