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資金融通、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網友咨詢:
口頭約定的利息,借款人不承認怎么辦?
葛銥婷律師解答:
在民間借貸中,若只口頭約定了利息,借款人卻不承認,出借人會陷入較為被動的局面。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的,皆視為沒有利息。
當借款人不承認口頭約定的利息時,出借人若想主張利息,關鍵在于舉證。通常可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完整保留借款前后與借款人關于利息約定的聊天記錄;在催款等溝通利息事宜時,提前做好通話錄音;若借款時有第三人在場,且該第三人知曉利息約定情況,可請其提供證人證言等。倘若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口頭利息約定,出借人難以主張借期內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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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銥婷律師補充:
如果借款人存在逾期還款情況,依據規定出借人可主張逾期利息。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葛銥婷律師
浙江杭天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中共黨員,法律碩士,英語專業八級,擅長刑事辯護、婚嫁家事、民商事訴訟及仲裁、公司法律顧問服務等領域,本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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