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曾料到,因違法闖紅燈引發事故的當事人,最終竟依法獲得一筆可觀賠償!
上海一對年逾古稀的老年夫婦,駕駛未經登記、無合法牌照、亦未取得駕駛資質的低速四輪電動車(俗稱“老頭樂”)強行通過紅燈路口,與正常通行車輛發生碰撞,事后經司法程序裁定獲賠36萬元整。
事件一經曝光,迅速引爆全網輿論場,觀點兩極分化明顯:一部分人認同判決體現人文關懷,另一部分人則質疑其削弱法律剛性與道路正義。
事情經過并不曲折——沈阿姨駕駛該類低速電動車,搭載丈夫黃伯伯外出辦事。
當行至交叉路口時,交通信號燈明確顯示為紅色,她卻未作任何停駐,徑直加速駛入主干道。恰逢李女士持綠燈狀態沿直行車道勻速行駛,雙方避讓不及發生劇烈撞擊,致使兩位老人多處骨折、軟組織嚴重損傷,送醫后接受長期康復治療。
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并調取監控后出具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結果令不少公眾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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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阿姨被認定承擔主要責任,比例為50%,原因在于其存在三項嚴重違法行為:闖紅燈、駕駛未注冊登記車輛、不具備法定駕駛資格;所駕車輛既無號牌、又無保險、更未經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法不得駛入公共道路系統。
李女士被判定承擔次要責任,占比33.3%,依據是其在通過路口過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觀察義務,未及時預判潛在風險。
黃伯伯本人亦被認定需自負16.7%的責任份額,理由包括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且作為同乘人員未對駕駛員明顯違規行為予以勸阻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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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后,原告方最初提出總額達70萬元的賠償請求。
法院經逐項審核,剔除了尚未實際發生的二期手術費用等缺乏現實依據的主張,最終確認合理損失合計為36萬元。
其中,承保李女士所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付35萬元;剩余6000元訴訟相關支出(含律師代理費),由李女士所屬單位承擔,因其事發時系執行工作任務,屬職務行為范疇,個人無需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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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廣泛討論的關鍵點,在于司法機關援引的“生命權益優先保障”裁判理念。
不少群眾困惑不解:既然沈阿姨率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何還能獲得實質性賠償?
有網民留言表示:“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懲處,若仍給予高額補償,是否變相縱容‘弱者特權’?”也有聲音強調:“尊重生命無可厚非,但法治社會更需捍衛規則尊嚴,不能讓守法者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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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大眾激烈爭辯的焦點,并不僅限于本案本身,更折射出近年來同類事故處理尺度不一帶來的強烈落差感。
就在數月前,河北某地一名38歲的婚慶主持人常雪莉女士,在步行返家途中突遭一輛低速電動車撞擊倒地,經全力搶救仍不幸離世。
據公開資料記載,常女士性格陽光熱情,在本地主持行業廣受好評,案發前數小時還在社交平臺更新了最新工作視頻,畫面中笑容溫暖而富有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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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她結束購物正欲返回住所,卻被一輛由59歲男子駕駛的低速電動車撞飛數米遠。肇事者當時處于醉酒狀態,事故發生后未停車施救,反而駕車逃離現場,數日后迫于壓力主動投案,終被公安機關依法控制。
令人扼腕的是,常女士家屬后續嘗試協商賠償事宜時,對方態度消極、拒絕對接,無奈之下只能啟動訴訟程序維護權益。
更令人憂心的是,家屬還計劃同步起訴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理由是涉事路段長期缺失交通信號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已多次發生類似交通事故,存在明顯管理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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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違法闖燈者獲賠36萬元,一邊是無辜行人殞命卻維權維艱,如此鮮明對比,自然加劇公眾對執法標準統一性與司法公信力的深度追問。
歸根結底,癥結仍在于低速電動車長期存在的監管真空問題。
這類車輛身份模糊,既不完全符合機動車定義,又難以納入非機動車管理體系,多年來處于“三不管”地帶。部分銷售商在推廣過程中刻意淡化法律風險,向老年消費者宣稱“無需駕照、不用上牌、不買保險也能放心開”,實則嚴重誤導——根據現行法規,此類車輛根本不具備合法上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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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市面上多數低速電動車采用簡易薄鋼板拼裝結構,車身缺乏高強度防撞梁設計,未配置安全氣囊、ABS制動系統等基礎被動安全裝備,整車安全性能極低。
而使用者群體又以高齡人群為主,普遍未接受過系統化交通安全教育與駕駛技能訓練,闖紅燈、逆向行駛、隨意加塞、盲區變道等高危操作頻發,一旦釀成事故,輕則自身重傷,重則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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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欣慰的是,自2026年起正式施行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使用管理辦法》已全面升級監管層級。新規首次將該類產品明確定義為“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要求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并滿足整車質量、續航里程、制動性能、燈光信號等多項技術指標方可準予銷售和注冊登記。
不僅車輛須合規,駕駛人亦須持有C1或C2類機動車駕駛證;無證駕駛者將面臨2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對于非法改裝、擅自提升車速、無牌無證上路的車輛,一經查實立即扣留并處罰款,全國多地已同步開展專項整治聯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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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的是,法院支持沈阿姨獲得賠償,并非認可其違法行為正當化,相反,判決書清晰載明其負主責地位,并駁回多項不合理訴求。本質仍是貫徹“人的生命健康權高于一切”的基本價值取向——無論過錯歸屬如何,生命損害后果必須得到必要救濟。
但反過來看,“生命權優先”絕非違法失序的庇護傘。
沈阿姨明知紅燈禁行、明知車輛屬性不符、明知自身無駕駛資質,仍執意冒險通行,這種行為既是對自身安危的極端漠視,更是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公然挑釁。
不少人擔憂,此類判例可能誘發效仿心理,使更多人誤以為“弱勢身份+受傷結果=必然獲賠”,從而放松對交通法規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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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憂慮并非空穴來風。規則之所以存在,核心功能就在于確立行為邊界、平衡各方權益、保障守法者免遭不公對待,同時確保違法者依法擔責。
本起案件也為所有交通參與者敲響警鐘:駕車途經路口時,無論持有何種通行信號,均應主動減速、環顧四周、預留足夠反應時間,因為突發狀況往往就在毫秒之間。
對于選擇低速電動車出行的老年人而言,也請徹底摒棄“沒人查、管不著”的錯誤認知。新政已然落地,唯有依法登記、持證駕駛、規范使用,才是通往安全出行的唯一正途。
說到底,不論是駕駛低速電動車,還是操作傳統燃油轎車,只要踏上公共道路,首要準則永遠是安全至上、守法為先。“生命權優先”不是放任違法的理由,而是提醒我們:唯有嚴格遵章守紀,才能真正守護自己,也才能切實保護他人。
相信隨著2026年低速電動車新政逐步深入實施,從生產源頭到銷售終端,再到使用環節,各主體責任都將被壓實,監管鏈條日趨嚴密,行業亂象有望系統性扭轉。類似爭議也將隨之減少,每位市民出門在外,都能擁有更加踏實、更有保障的出行體驗——這才是社會治理進步最真實的溫度與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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