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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購物與商業采購日益頻繁的今天,買方付款后,賣方卻遲遲不發貨甚至拒絕發貨的情況并不少見。當遇到此類違約行為時,買方應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下結合一則真實案例,為您解析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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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2月,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并支付貨款,但被告未按約定時間發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雖口頭承諾但始終未實際履行,后更是直接消失。同年10月,原告正式向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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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收取貨款后未按約定交貨,經催告仍不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被告占有貨款失去依據,應予全額返還。
被告長期占用貨款給原告造成資金利息損失,故判決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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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案可見,當賣方收錢不發貨,買方可依法維權。法官在此提示:一要重證據,保管好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二要懂訴求,主張退款、解約有據可循;若索賠違約金或損失,需提供證據證明損失已發生且與違約直接相關。三要及時行權,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自知道權利受損起算,切勿拖延。依法及時主張,方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期數丨2491
供稿丨行政庭 崔瑞芳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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