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某刑訴〔2025〕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滕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2月,被告人葉某甲在永嘉縣等地開設賭場,由其尋找場地并告知賭客具體賭博地址,提供桌椅、撲克牌供賭客進行撲克牌九賭博,每場抽取坐莊門人員人民幣100元至200元作為好處。經查,被告人葉某甲開設賭場30場次以上,每場次參賭人數達20人以上,獲利人民幣4000元以上。
2025年3月5日,被告人葉某甲在永嘉縣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鄭某、葉某乙、葉某丙、高某、王某、葉某丁、葉某戊、葉某己的證言,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銷毀清單、前科核查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物辨認筆錄及照片,手機視頻,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過以及被告人葉某甲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葉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追繳被告人葉某甲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葉某甲,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小學文化,無業,住永嘉縣。曾因賭博,于2020年1月16日被永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3月5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轉為取保候審,同年6月19日被繼續取保候審,同年7月24日被繼續取保候審。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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